这两类案件又各有侧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涉案财物,主要是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处置重心在于追赃挽损、返还被害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称帮信)案件的涉案财物,主要是出租、出售"两卡"的获利,以及作为作案工具的银行卡、电话卡,处置重心在于追缴违法所得、处置作案工具。

涉案财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涉案财物大体分为四类:一是违法所得,如诈骗所得的赃款、出租出售"两卡"收取的好处费;二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用于作案的银行卡、电话卡、GOIP设备、手机、电脑;三是违禁品;四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具体到上述两类案件,常见的涉案财物包括:被骗的资金及其孳息;犯罪团伙购置、使用的作案设备;帮信案件中行为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所获得的报酬;作为犯罪工具的涉案银行卡、电话卡本身;以及涉案银行卡内的余额。

涉案财物的三条处置路径

第一条路径,追缴与责令退赔。这是针对违法所得的基本处置方式。违法所得尚在的,予以追缴;已被行为人消耗、转移而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

第二条路径,返还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合法财产",以被害人对财产的获取与使用均合法为前提。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不正当,支付财物是为了用于违法犯罪,该款项就不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返还被害人,而应追缴后上缴国库。

黄某华诈骗案即是适例。该案中,被害人向黄某华支付5800万元,目的是用于向所谓的"领导亲属"行贿,以谋求对企业经营的关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刑终974号刑事裁定认定,该款项系意图用于行贿,不具有合法性,判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3-1-222-001。

第三条路径,没收并上缴国库。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被骗资金的返还规则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众多,被骗资金往往经过多层账户快速流转,能否返还、如何返还,是处置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该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要求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在操作层面,按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冻结资金以溯源返还为原则:能够直接溯源到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无法直接溯源的,按被害人被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按比例返还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对于涉案账户内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明确:属于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不足以全额返还的,按照比例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诈骗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下列情形仍应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的;对方取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把追赃挽损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坚持多措并举追缴违法所得、督促被告人退赃退赔。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中,谢某浩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全力追缴涉诈资金,已向查实的被骗群众发还323万余元;余某波等14人诈骗案中,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涉"两卡"财物的处置

帮信案件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帮助资金结算、通讯传输最为典型,其涉案财物有三类特殊对象。

第一类是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所得。这部分获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类是涉案银行卡、电话卡本身,属于犯罪工具。卡主本人明知用于犯罪而出租、出售的,认定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实践中,因银行卡的价值在于其资金流转功能,而非实物本身,通常在处理卡内余额后采用银行销户的方式销毁;卡主事前并不知情、卡片系被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返还卡主。

第三类是涉案银行卡内的余额,处置方式取决于权属:已查证属于被害人的,发还被害人;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返还被告人;无人认领或者无法查证是否有被害人的,可以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关联犯罪人员的退赔责任

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人员,是否要对上游诈骗的全部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实践中存在分歧。较为一致的做法是:主犯对共同犯罪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从犯、帮助犯一般按其实际获利追缴违法所得,不承担针对全部诈骗数额的退赔义务。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龙某东诈骗案体现了这一规则。该案一审(2021)皖1622刑初536号,曾判决龙某东对全案诈骗数额355万余元承担退赔责任;二审(2021)皖16刑终509号予以纠正,不再责令其对全部诈骗数额退赔,仅就其退出的2.3万元违法所得作出处置。裁判理由是,追缴和责令退赔在性质上属于刑事处理措施,从犯仅在犯罪链条的某个环节起作用、获利有限,令其承担全部退赔义务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同时,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游某龙等9人帮信案中,被告人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后,还自愿补偿30多名被骗人员52万余元,挽损率达到50%,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人民法院据此对3名初犯宣告缓刑;而对于不退赃、缺乏实质性悔罪表现的人员,则依法判处实刑。

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

随着资金转移方式翻新,涉案财物越来越多地表现为虚拟货币。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刑初11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刑终594号审理的郭某钊、范某玭非法经营、詹某祥、梁某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行为人即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他人完成本币与外币的非法兑换。与普通财物相比,虚拟货币的处置面临价值波动大、变现渠道受限、被害人身份难以对应等困难,如何在追缴后及时变现并返还被害人,是当前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实务提示

对被害人而言,涉案资金被冻结后,应当及时向冻结地或者受案地公安机关提出返还申请,配合核实身份和资金权属;对确因被害人众多、无法一一查清的,可以按比例返还,应注意关注公安机关的比例返还公告。

对涉案人员而言,涉案财物的处置结论直接影响量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是争取从宽处理、避免判处实刑的重要情节;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实施犯罪、不退赃且没有实质性悔罪表现的,通常会被依法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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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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