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去之后是什么后果?据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26日发布的检察官说法,2023年9月,吴某驾车行驶途中,陈某突然超车至其车辆前方并刹车"别车"。吴某认为这是挑衅,为了解气,驾车故意变换方向,连续两次猛烈撞击陈某的轿车,致对方右侧车门、车头大灯等部位受损。案发后吴某主动报警、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但海门区检察院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赔了钱、拿到了谅解,为什么还要定罪?被加塞、被别车,到底能不能撞回去?这个问题,每个开车的人都可能遇上。

一、故意撞车不是事故,是犯罪

很多人下意识把"撞车"当成交通事故。但法律上,这两件事隔着一条关键的分界线:主观心态。过失撞车,是交通事故,走保险、定责任、赔钱;明知自己在撞、还故意撞上去,性质就变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翻译过来:毁坏他人财物不分理由,报复、泄愤、斗气都不是免责事由。

数额门槛也没有想象中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现在的私家车,换一个车门、修一个大灯,修理费往往就不止五千元。

还有一种更重的可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换句话说:在车来车往的公共道路上别车、追逐、乱撞,危险的不只是对方一辆车,而是路上不特定的所有人。就算没撞伤一个人,只要行为本身足够危险,就可能构成这个重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还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多起这类案例。孙某中被他人别车后为泄愤,在车流人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上多次危险变道、别车逼停、追逐对方车辆,还下车殴打了对方驾驶员,最终被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入库编号2023-05-1-017-001)。这个案子,检察院原本指控的是较轻的危险驾驶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罪名评价不了其行为的危险性,最终改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叶某某、舒某某在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高架上因变道纠纷互相追逐竞驶,最终致六车连环追撞、一人死亡,两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入库编号2024-05-1-017-001)。

二、回到这起案件:别车的和撞车的,各担其责

先说撞车的吴某。从检察机关发布的信息看,他是在对方别车之后,为报复而故意变向、连续两次撞击。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撞坏了对方车辆,损失达到立案标准,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动报警、赔偿、取得谅解,这些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正因为有这些情节,法院才判了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但犯罪记录已经留下。

再说别车的陈某。突然超车至他人车前并急刹,违反了超车、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通行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多次追逐、逼停、情节恶劣,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无论哪一种,对方的违法都到不了"该被撞"的程度——路权受法律保护,路怒不受。

有人会问:他先别车,我撞上去,民事上能不能少赔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最终赔偿了陈某的车辆损失。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撞车属于故意侵权,对方别车的不当行为只能作为案件起因酌情考虑,通常不能让故意撞车的人减责、免责。法院确实把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作为了量刑情节,但那只是酌情,不是抵销。

三、被加塞了,正确的做法只有一条路

在这类事件里,被加塞、被别车的一方本来占理,动手就把自己变成了过错方甚至被告。真遇到类似情况,可行的做法是三步:

第一,让速不让道,减速、保持车距,先把危险降下来。第二,开好行车记录仪,把对方别车的全过程录下来,这是日后定责、索赔的关键证据。第三,事后报警,由交警对对方的交通违法作出处罚;因此发生事故的,报警定责,走保险或诉讼索赔。

唯独没有第四步:撞回去。

本案已由法院判决生效,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它讲清的道理很简单:加塞、别车该罚,让交警去罚;斗气撞车要赔,还可能坐牢。一脚油门的解气,换来的是五千元以上的修车账单、一纸刑事判决和终身留存的犯罪记录。路上让一步,成本最低。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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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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