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岁还在打工,上班路上出事算不算工伤
2026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江西案件把这个问题讲得很透彻:两级法院都没有支持认定工伤,检察机关抗诉后,单位最终同意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同一个案子,为什么结果差这么多?背后是一条规则的转向。
一、六十三岁的保洁员,倒在上班的路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16日发布的典型案例:2021年8月,63岁的淦某生与江西某学院签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在学校做保洁。一个多月后的10月7日,他在上班途中与一辆无牌无证的二轮踏板燃油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淦某生只负次要责任。
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答复:淦某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学校属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家属起诉,一审、二审均败诉。二审法院的理由有两条:一是保洁不属于学校主业的组成部分,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二是淦某生自2018年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按当时的司法解释,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5年3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再审期间,经检法两机关释法说理,该学院同意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家属撤回再审申请。老人离世五年,这个案子有了一个说法。
二、"过了退休年龄",为什么一度挡住工伤认定
这个结论不是凭空来的,要看三层规则,一层比一层关键。第一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翻译过来就是,上下班路上被撞,只要自己不是主要责任,就属于工伤。淦某生只负次责,这一条完全够得上。
第二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很多单位拿这条说事:到了退休年龄就没有劳动关系,只能签劳务协议,自然谈不上工伤。旧规则下,确实有一条司法解释与之呼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三层,才是真正的争议:什么算"养老保险待遇"?淦某生领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的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待遇水平与职工养老金差距很大,算不算?二审法院认为算;检察机关抗诉时明确指出,把它等同于司法解释中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利于保护劳动者。这一点过去各地口径不一,同样的情形,有的地方认定工伤,有的地方不予受理,成了超龄用工纠纷中最容易扯皮的地方。
对务工农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早有明确态度。〔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写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也收录了同类判例:北京一名已退休的员工下班回宿舍就餐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去世,两级法院均维持工伤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行终254号行政判决,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19)。
三、两个新文件,改写了这道题的答案
淦某生案之所以典型,在于它正好卡在规则转折点上:法院判的是旧规则,而旧规则已经变了。
第一个变化,202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其第二十一条明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领了养老金就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明文规则,从此不复存在,超龄用工争议回到个案里,看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二个变化,2026年7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一句话概括:只要受单位管理、为单位干活,就有工伤保障,这道保障不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回到本案:淦某生受学校规章制度约束、考勤考核、按月领取"工资",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无论按哪一层规则,工伤主张都有充分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是基于这些理由。该案最终以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双方和解了结,具体结果以协议为准,但方向已经很清楚。
四、这件事,普通家庭和企业各要记住几条
如果你家里有超龄长辈在打工,或者你自己过了退休年龄还在工作,遇到类似事故,第一时间做三件事:第一,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尽快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别因为"签的是劳务协议"就放弃;第二,把证据收齐——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日常通勤路线,这些直接决定认定结果;第三,工伤待遇与肇事方的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依法分别主张,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部分不重复。
如果你是企业经营者,也有三条:第一,新规之下,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个人不缴、单位缴,这笔钱省不得;第二,规范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写清岗位、报酬、工时,但别指望"劳务协议"四个字挡住工伤责任,本案和入库案例都说明,协议叫什么不改变实质;第三,暂无法参保的岗位,评估用雇主责任险或地方补充工伤保险兜底,别把全部风险留给自己。
超龄不等于没有工伤保障: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出事、工作时间因工伤亡,都有主张工伤认定的空间;新规施行后,为超龄劳动者缴工伤保险,已是单位的硬性义务。上了年纪继续干活不丢人,出了事有地方说理,这才是一个社会应有的底线。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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