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犯的退赔义务来自哪里:法定义务,但数额规则留有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是退赔的法定义务基础。但它只讲了"应当退赔",没有讲清"共同犯罪中每个被告人各退多少"。规则上的这处空白,正是实践分歧的源头。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反复适用的,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要注意,这一条解决的是定罪量刑问题——从犯也要对参与期间团伙的全部诈骗承担刑事责任,它并没有直接回答"退赔时从犯是否也要按全案金额承担"。退赔属于违法所得的处理,与刑事责任的范围并不是一回事。
二、从犯到底该退多少:连带退赔,还是以个人实际所得为限
围绕这个问题,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两种思路。
第一种是连带责任说。理由是共同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而共同侵权在民法上本就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原则上就应对全部损失负责。按这种思路,每个共犯都要对诈骗造成的全部损失负退赔义务,多退的部分可以再向其他同案犯追偿。
第二种是以个人实际违法所得为限,也有按份责任、实际获利说的说法。理由是从犯往往只拿固定工资和少量提成,让其对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全案损失负责,明显罚过其责;而且从犯的从宽幅度与其退赔数额挂钩,按全案金额要求反而会打击其退赔积极性。
两种思路在实践里都能找到影子。有的法院判令二十余名被告人对其参与犯罪期间的诈骗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5-1-222-001);也有相当多的案件在处理从犯时,倾向"按实际所得退赔"。《人民司法》2025年第22期刊载的"共同犯罪中从犯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时主犯违法所得的处理"一案,其裁判要旨即指出: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退赔或退赃,从犯承担有限责任退赔责任,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和退赔。
需要说明的是,两种思路并非完全对立,孰为主流也仍有争议:连带责任说与按份责任说各有道理,也各有难以回避的难题。较务实的做法是,先尽力追缴各共犯的违法所得,对追缴不足的部分,再按各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利情况确定责任,而不是简单地把全案金额平摊或全额压给从犯。
三、司法实践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如何区分
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看,法院把握的主线是"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实际获利"。
对主犯,一般按参与期间团伙的全部犯罪认定数额并责令退赔。如一起"杀猪盘"诈骗案,被告人在境外诈骗集团负责后勤、财务等管理,法院认定其为主犯,判令退赔被害人五十九万余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4-1-222-001)。
对参与时间短、从事辅助工作、领取少量报酬的人员,法院在认定罪责和量刑时会一并考虑其地位作用。如一起网络交友诈骗集团案中,一名从事辅助性工作、领取少量报酬的业务员,法院认定其罪责明显轻于团伙骨干,最终被判处缓刑(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3-1-222-004)。
另外,对于提供"两卡"、帮助取款等上下游关联人员(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较常见的做法是只追缴其违法所得,不轻易判令其与上游诈骗分子全额连带退赔。不过这类问题各地认识尚不统一,是否退赔、退赔多少,并无通行规则。
四、从犯想主张合理的退赔数额,可以留意这几点
第一,厘清"参与数额"与"实际所得"。参与数额主要影响定罪量刑,实际所得往往才是从犯退赔的现实基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用证据固定自己的层级和获利。工资表、聊天记录、分成比例等,都能帮助法院认定从犯的实际获利,从而把退赔数额控制在合理区间。
第三,主动退赔确实有实实在在的好处。依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对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罚。但退赔多少要量力而行、量责而行,不必盲目按全案金额"超额"退赔。
总的来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从犯的退赔数额并非"团伙骗了多少就退多少"。实务中较常见的处理是:主犯对全案或参与期间的全部数额负责,从犯以其个人实际违法所得为限承担责任,并综合参与时间、层级、作用、获利等因素确定。由于法律对此尚无统一细则,学理与裁判仍有分歧,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