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IT之家10月26日报道,扬州大学财务处10月20日发布通知:接省财政厅预通知,自2026年11月起,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工资将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发放,相关人员需在10月23日前完成数币钱包的开立与升级。南通大学财务处10月23日也发布了类似通知,办理期限是10月30日,工资、绩效分两张卡发放的,两张对应的数币钱包均需开立。综合报道看,收到类似通知的高校不止这两所。

通知里有一句话很关键:老师们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把钱包里的钱兑换(转出)到原有工资卡。换句话说,工资还是那份工资,只是到账的"入口"换了。入口一换,问题就来了:工资发进数币钱包而不是银行卡,合法吗?不想用数字钱包的人,可以不接受吗?

一、数字人民币是不是"钱"?这一层没有争议

先把第一个疑问解决掉:用数字人民币发工资,算不算法律要求的"货币形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境内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态的人民币,钱包里躺的就是人民币本身,不是购物卡、提货券那一类东西。还有个背景要说清楚:据央行行长潘功胜10月19日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介绍,今年初数字人民币的新计量框架已经切换,定位由"现金"调整为"存款货币",但它的法定货币属性没有变。

再看工资端。《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翻成大白话:工资必须是钱,不能拿东西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事件发生在江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同样要求: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把这些规定放在一起,结论是清楚的:数字人民币就是人民币,用它发工资,没有绕开"货币形式"的法定要求。这与用购物卡、消费券抵工资有本质区别。如果认为"发数币钱包就等于违法发工资",在第一关就站不住。

二、真正的问题在于:单位能不能单方决定钱进哪个"口袋"

争议出在第二层:工资进哪个账户,单位说了算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翻译过来:发多少钱、怎么发,写在合同里;要改,就得双方商量好,落在纸面上。

从现有公开信息看,两所高校的做法是财务处发通知、限定期限完成开立升级,程序上属于"告知",看不出与教职工逐人协商的环节;通知也没有给不愿开立钱包的人留出替代渠道。单看这一点,程序确有可商榷之处。

但另一面要如实说明:通知明确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兑换转出到原有工资卡,钱到账后能原样转出,金额不受影响。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与降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性质并不相同,教职工的实际损失有限。所以,这场争议的实质往往不是"工资少了",而是"我的工资进哪个账户,凭什么单位单方说了算"。这属于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履行方式调整,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协商,单位也应当为不愿变更的人安排别的出口;至于异议能否成立、方案要不要调整,要看双方如何走程序,不同个案结论可能不同。

还有一层是个人信息。开立数币钱包需要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由钱包运营的商业银行收集,员工还要把钱包收款信息提供给单位。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收集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单位为发工资收集员工收款账户信息本属必需,从银行卡号换成钱包号,信息增量并不大;真正要留意的是钱包运营端的实名认证与交易记录,这是"可控匿名"的制度设计,个人难以拒绝,但有权了解规则。

三、钱进了钱包却取不出来,责任算谁的

这是很多人担心的实际问题,分两种情形看。

第一种,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把钱发进员工的钱包,或者发错了账户。这属于未依法支付工资,责任在单位,员工可以依《劳动法》第五十条主张。

第二种,钱已经进了钱包,但系统故障,支付、转出不畅。此时单位已把钱付到指定账户,员工面对的是与钱包运营机构之间的金融服务关系,应当向该银行主张处理。能否反过来要求单位"再发一次",法律上没有一刀切的答案,要结合个案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规则判断。无论哪种情形,发现到账异常,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工资条、到账记录、转出失败的提示截图,都留着。

四、遇到类似通知,普通人该怎么做

如果你也收到单位类似通知,建议分三步走。

第一,看清通知全文,确认三点:从哪个月起变更、有没有"自主转出"安排、办理期限和渠道是什么。第二,不愿意用的,别不理,也别硬扛,向财务或人事部门书面提出,说明要求保留原银行卡发放,请单位协商,书面提出才能留痕。第三,协商不成,在编人员可以通过工会、教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编外聘用人员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无论用不用,发薪后记得核对到账金额。

说给用人单位一句:工资支付方式的调整,哪怕一分钱没少,也建议把程序走足——提前告知方案和理由,给不愿变更的人保留原渠道,变更后书面确认。程序做足了,好事才不会办出争议。

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用它发工资不违反法律对"货币形式"的要求;但工资进哪个账户、要不要限期开立钱包,属于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的事项。对普通人来说,记住一句话就够了:钱可以进新钱包,程序不能省。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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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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