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2026年10月26日报道,河北邢台一家民营建筑企业陷入了"胜诉等于白赢"的境地:公司2017年承接当地国企发包的主干道景观提升工程,垫资四千多万元施工,工程2019年竣工,按约2020年就该结清款项。六年多过去,对方仍拖欠含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2000余万元。
这家叫方圆建设集团的公司起诉后,一审、二审全部胜诉。2025年2月,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包方邢台旺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147万余元,其全资母公司河北中融万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主可以直接找母公司要钱。2025年9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钱却没到账。二审判决前后,对方仅在2025年4月付过10万元,此后再无进账。2026年8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法院冻结账户、查封车辆、发出限制消费令,全面排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和有效股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旺农公司负责人近日回应:"没人说能什么时候给钱......如果您这边十分困难的话,想办法给几万块钱,十万八万的。"
两千万的生效判决,换来一句"先给十万八万"。这件事值得说的,不只是对方是国企,而是它把很多企业都担心的问题摆上了台面:官司赢了,然后呢?先把结论放在这里:查无财产不等于债务消灭,这份判决不会自动作废;被拖欠的企业,手里至少有四条路。
一、法律对"及时付款"是怎么规定的
先看规则。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立了两条硬规矩。
付款期限。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也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应当在60日内付款,且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付款条件。翻译过来:跟中小企业做生意,法定账期就是30日或60日,拿"上面的钱没下来"当挡箭牌,不行了。
逾期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迟延支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没有约定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折算成年化约18.25%。
政策层面也在收紧。202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发挥央企国企及时支付表率作用,对违约拖欠"发现一起、清偿一起",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故意拉长账期的大型企业开展联合约谈,约谈后拒不改正的实施联合惩治,严重失信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需要说明,方圆建设这份合同签订于2017年,不直接适用上述新规。这些规则管的是今后的交易,眼下这2000多万元的判决款,要靠执行程序和法律手段去兑现。
二、"查无财产"之后,这笔债就挂起来了吗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很多人理解成案子结了、钱要不回来了。不是这样。
终本只是程序性处理:法院穷尽查控手段,暂时没找到财产,先把案件挂起。判决确定的债务一分不少,一旦发现财产线索,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限制消费令也继续有效。
真正的问题是:一家长期承接市政工程、背靠地方国资的国企,账面上怎么会干干净净?常见的情形有三种:资金被集团归集到别的主体;财产挂在关联公司名下,项目公司本身是空壳;财产在诉讼前已经转移、隐匿。从公开信息看,尚无证据表明本案属于哪一种,这需要法院和相关部门去查。据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两家公司今年9月均已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均超过1亿元。
法律对此并非没有准备。执行端,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比如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母公司;被执行人对政府的应收工程款、对外持有的股权,也可以申请执行。刑事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同样追责。最高法、最高检2024年底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仍拒不执行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要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本案执行程序尚未结束,后续走向还需观察。
三、被拖欠的中小企业,眼下可以走的四条路
结合这件事,给企业主和同行四条建议。
第一条,把执行做深做透。拿到胜诉判决只是开始。终本之后,持续留意对方的经营动向——它还在接工程、收工程款,这些就是财产线索。对到期债权、对外股权,及时申请执行;该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调查,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追加。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一方,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
第二条,用投诉平台。条例第二十四条建立了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最长不超过90日。这条路径不花钱、有时限,以与被投诉方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值得先用。
第三条,向国资监管部门反映。本案两家公司都是区属国企,其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当地清理拖欠账款专班都在追责链条上。国办2026年9月的通知明确,对拖欠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必要时分地区分行业通报。手里握着生效判决去反映,分量是不一样的。
第四条,签约时就把"拿不拿得到钱"设计进去。事后维权再周全,不如事前少踩坑:账期争取写在60日以内,明确现金支付;让对方母公司或股东提供担保——本案正是有了母公司的连带责任,判决才多了一层保障;定期对账确权,留存签收、结算、催款记录;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别等到执行阶段才发现对方名下空空。
这件事最让人不安的,不是那句"十万八万",而是"查无财产"背后那点侥幸——以为判了也可以不付。终本裁定挂得住一时,挂不住一世:债务还在,利息还在长,失信惩戒在,刑事红线也在。对做政府和国企生意的中小企业来说,合同里少让一步,维权时就多一条路;真被拖了,不必忍,也不能拖。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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