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有明确答案:降薪不是通知一下就行。工资标准写在劳动合同里,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用人单位要调整,原则上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受访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结合其劳动合同约定和内部程序具体判断,但规则本身,值得每个上班族弄清楚。

一、工资要变动,先过协商一致这一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把法条翻译一下:合同签了之后,工资、岗位这些内容就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的。想改,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员工同意;第二,签书面变更协议。只发一份内部通知、在工资系统里改个数字,都不算数。

为什么管得这么严?工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员工选择一家公司最看重的承诺之一。允许单方变更,书面合同就形同虚设。所以司法实践的态度很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又没有合法事由的单方降薪无效,员工可以主张补足工资差额。

二、两类例外情形,都有严格前提

原则之外有例外,但例外都不宽松。

第一类是绩效浮动。如果劳动合同把工资约定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绩效部分按考核结果浮动,考核结果确实会影响绩效部分。但这个浮动有前提:考核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考核本身必须真实、公正。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的案例中,某人寿保险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把一名员工的个人绩效系数定为零,拒付年度绩效奖金。法院查明,考核办法没有经过职工讨论,只是工会事后同意,不符合法定程序;员工提交的会议录音还显示,对部分员工的打分存在人为安排。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民终4642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考核制度程序违法、考核结果不真实的,不能拿来拒付奖金,公司按正常标准支付了64655.22元。

第二类是所谓"经营困难"。要说明:《劳动合同法》里没有"经营困难就可以单方降薪"的规定。经营困难时,企业能做的是启动协商,把困难摆出来,与员工谈变更方案;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怎么付,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和地方细则有专门安排,但那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的例外。把"今年效益不好"当作一纸通知降薪的理由,法律上站不住。

三、"全员降薪"不改变协商一致的要求

有企业管理者会想:一个一个谈太麻烦,发个全员通知,工资整体下调,效率多高。

这在法律上行不通。全员降薪不是一项"集体决定",而是对每一份劳动合同的分别变更。一百个员工,就是一百次变更,仍然要一个一个协商一致。通知贴在工作群里,不等于员工同意了。

企业确实需要压缩用人成本的,法律给的是另一条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实施;裁减时还要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家庭负担重的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立法者把"降低用人成本"的合法出口安排在裁员程序里,而不是"全员通知降薪"里。

四、员工拒签降薪协议,公司不能强制

员工不同意降薪,公司不能强制,更不能拿"不签就视为自动离职"施压。谈不拢,企业能走的只有法定通道:协商一致解除,依第四十条第三项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按第四十一条走经济性裁员程序。

这里有一个很实用的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0455号判决(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86-005)中,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员工续签,同时决定取消其岗位工资。员工明确回复"愿意续签合同,不同意取消工资",公司未再沟通。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主张是员工自己不同意续签,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员工是因为不满降薪才拒绝续订,公司既不能证明双方就降薪达成一致,也不能证明降薪具备合理性,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7000元。

这个案例说明:拒签降薪协议不是吃亏,反而可能依法拿到经济补偿。变相的待遇缩水,法律不要求劳动者必须接受。

五、国企降薪,还有一道工资总额的关卡

国企的工资调整,除了劳动法,还要多看一层:国资监管。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省市国资委都制定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国企内部的降薪方案本身还要符合出资人的监管要求,不是企业内部商量一下就能定。

但要注意,工资总额管控是企业内部的预算约束,它不能替代、更不能豁免对劳动者本人的合同义务——该协商的还是要协商,该签书面变更协议的还是要签。另外,本事件中受访者是外包员工,他的用人单位是外包公司而非国企本身,真发生争议,先看劳动合同上盖的是谁的章,别找错了对象。

这件事给普通劳动者留了三件马上能做的事:第一,把劳动合同、工资条、降薪通知的截图保存好,这是将来主张工资差额的证据;第二,对降薪书面表态,明确写"不同意",不要用沉默或照常上班代替表态,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接受;第三,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因降薪被迫离职,务必保留离职原因的证据,这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能否拿到。

对企业管理者同样提一句:降薪省下的工资,未必够付败诉后的差额补偿,更不必说团队人心散掉的代价。把协商程序走扎实,比事后打官司划算。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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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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