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家上市公司的"罕见操作"说起
不少人都拿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入职时谈好的期权,或者账户里被"锁定"的股票。它听起来是公司给的确定承诺,可真到离职、业绩不达标或者公司变卦的时候,这份权益怎么算,双方常常闹上法庭。
这件事抛出了一个很多人心里没底的问题:还没解锁、没行权的激励权益,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你的?
二、还没解锁的激励股票,在法律上算谁的
先纠正一个常见误称。大家习惯把股权激励统称"期权",其实常见工具有两种: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的"将来按约定价格买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则是先把股票授予你,但账户锁定、分期考核,达标一批、解锁一批。浙江东日用的是后者。两种工具背后是同一条铁律:
授予不等于到手,解锁(行权)之前,权益始终带着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或者出现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属于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翻译过来:只要这批股票还没解锁,公司就有权按规则收回,价格上限基本是你的成本价加点利息,与市价无关。
公司收自己的股份,也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属于法定例外;回购后需注销减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三、离职时激励权益怎么算,看三个维度
司法实践处理这类纠纷,基本围绕三组变量展开。
第一组是离职原因。员工主动辞职的,激励协议通常约定劳动关系终止时未归属权益自动失效,法院一般支持按约处理((2016)京01民终6395号)。员工严重违纪被合法解除的,公司依约收回未归属权益,实践中争议不大((2019)沪0106民初1777号)。容易出分歧的是另一种情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多地法院认为,公司不能靠违法辞退制造"离职"事实,反过来吞掉员工权益,此时失权条款不当然适用,公司需对落空的权益折价赔偿((2020)京0108民初26645号)。
第二组是归属状态。已解锁、已到手的部分,一般归员工所有,或者由公司按约定回购;尚未解锁的部分,去留由考核条件和协议决定。企业若想对违纪者追回收益,"追回条款"的触发情形必须写得足够具体,写得含糊,公司未必占理。
第三组是公司类型。上市公司按《管理办法》走,回购定价、审议程序都有章可循;非上市公司没有这套规则,"人走股留"式的回购主要靠章程和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确认,章程约定离职时由公司回购股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有效。但非上市公司的回购价格最容易扯皮——按原始出资、按净资产还是按融资估值,结果可能差出几倍。协议里不把公式定死,离职那天就是谈判的开始。
四、业绩达标的部分,怎么也能收回去
回到浙江东日。争议最大的点是:第一期考核明明达标,为什么也能收?从现有公开信息看,答案藏在两个细节里。其一,首批40%的股份自2025年9月起进入解禁窗口,但公司始终没有召开董事会确认解锁,这批股票一直处于"尚未解除限售"状态,正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应当回购"的范围;其二,后两期业绩不达标,公司整体终止计划,按《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终止实施。
报道中律师分析认为,司法实践多尊重公司依规作出的商业决策,股票未解锁的状态,对公司的处理方式相对有利。这一分析有其依据,但考核达标却拿不到对应激励,公平性确有可议之处——那位投反对票的董事和弃权的独立董事,质疑的正是这一点。这起事件是否进入诉讼、法院最终如何评判,要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五、白纸黑字,比什么都可靠
这起事件给企业和员工各留了一笔账。
做股权激励的企业,四件事建议在协议里写死:一是哪些离职情形触发收回,违纪解除与正常离职如何区别对待;二是回购或失效的价格公式,把计算口径钉死;三是考核标准与解锁确认的程序、时限——浙江东日首批考核早已达标,解禁窗口开启大半年仍未确认解锁,才留下"达标也追回"的操作空间;四是争议解决方式。协议之外,考核过程留痕、同类情形同等对待,避免被指"事后找补"。
拿到股权激励的员工,同样有三件事:签协议前看清失权条款和回购定价,别只盯着授予数量;保留授予通知、协议文本和关键沟通记录,口头承诺在诉讼里几乎不算数;真要离职时,先算清哪些已归属、哪些没归属,再谈补偿与交接。
股权激励是带条件的承诺,解锁到手的才真正是你的;没到手的部分,规则和协议说了算。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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