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行为在外观上几乎一样——都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都让被害人掏了钱、没拿到货,因此极易混淆。但法律定性指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刑事诈骗是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行为人面临有期徒刑、罚金;民事欺诈只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害人须自行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合同、退款赔偿。定性不同,维权路径与后果随之不同。
一、争议的由来:两种对立的定性
一种主张认为构成刑事诈骗。冒充平台工作人员、发送虚假购物链接,本身就是对交易核心事实的虚构——既没有真实商品,也没有真实渠道;行为人自始没有履约的意愿和能力,收款后再不发货、不退款,甚至失联、拉黑,足以反映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财物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属于民事欺诈或合同违约。双方毕竟形成了买卖的形式外观,被害人是"自愿"付款;不发货、不退款也可能只是履约纠纷,比如经营不善、上游断供,并不必然等于骗钱。此时被害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款赔偿,仍属民事纠纷。
两种主张各有道理,根源在于二者都"有骗",仅凭外观难以区分。
二、界分的落脚点: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民事欺诈相对应的规范,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两者的分界并不在"有没有欺骗",而在"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通俗地说就是想"空手套白狼",通过欺骗无对价地取得他人财物。
这一目的藏在行为人心里,司法实践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要看三点:一看收钱时有无真实的履约能力和履约准备,比如有没有货、有没有货源、有没有履约条件;二看收款后钱款去向,是用于采购、经营,还是挥霍、转移、偿还与交易无关的债务;三看有无真实履约行为和事后态度,是部分发货、退款,还是失联、拉黑、拒不退赔。就本题的情形而言,以"平台工作人员"身份为幌子、发送虚假链接,本身已说明并无相应商品或货源;收款后既不发货也不退款,若再伴随失联、拉黑,就更接近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三、另一个抓手:骗的是"整体事实"还是"局部事实"
区分还可以从"骗的是什么"入手。
民事欺诈通常只对局部、边缘的事实作夸大或隐瞒,比如功效夸大一点、产地写得漂亮一点,但交易本身真实存在,被害人付了钱多少能拿到商品,交易目的能部分实现。刑事诈骗则往往是对整体、核心事实的虚构——根本没有商品、没有货源、没有履约能力,被害人支付的价款换不回任何对待给付,交易目的完全落空。
一句话概括:民事欺诈是"想赚你的钱",刑事诈骗是"想骗你的钱"。 本题中,冒充平台工作人员、发送虚假购物链接,虚构的正是整个交易赖以成立的基础;被害人付了款却拿不到货、退不了钱,交易目的完全落空,更契合刑事诈骗的特征。
四、司法实践的态度
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明确: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案中,行为人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网店、向买家发送虚假购物链接骗取货款,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这与本题中"虚假购物链接"的情形几乎同构。
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胡某某诈骗案同样如此。胡某某冒充京东实体店工作人员,谎称通过其购买商品可以优惠,收到钱款后不予发货,共骗取9226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关某清等七人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4-1-222-012),该团伙诱骗被害人通过链接购买"虚假商品"并付款,法院亦以诈骗罪定罪。可见,对"虚假链接+收款不发货"这类行为,主流实务倾向认定为刑事诈骗。
五、综合来看:多数情形宜认定为刑事诈骗
综合来看,从现行规定与主流实务观点看,冒充平台工作人员、发送虚假购物链接骗取货款后既不发货亦不退款的行为,宜认定为刑事诈骗(诈骗罪),而非单纯的民事欺诈。 它的核心特征——不存在的商品、虚假的交易链接、收款后的拒不履约——正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表现,与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相吻合。
不过,结论并非绝对。如果确实存在真实交易基础,行为人只是因为经营困难、货源变化等原因暂时无法履约,或仅有夸大宣传,则仍可能落入民事欺诈、合同违约的范围,通过民事诉讼撤销合同、主张退款赔偿。区分的关键,始终在于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是想做成这笔交易获利,还是想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
给被害人一句实务提醒:一旦怀疑被骗,第一时间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链接截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赃挽损的主动权,往往就在最初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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