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日头条等平台近日的报道,一名从缅北电诈园区被营救回国的男子,讲述了自己的逃生经历。他给出的自救建议听起来反常:如果侥幸逃出诈骗公司,不要住店,不要打车,也不要在当地报警。原因是,园区一旦发现有人逃跑就会发布悬赏通告,抓回一个逃跑者能拿五万到十万元,当地的出租车司机、餐馆老板都可能是"赏金猎人"。用他的话说,有人的地方都可能暴露。

这条新闻传开后,一个话题又被翻了出来:缅北电诈,能不能定成"恐怖组织罪"?这并非纯属网友的想象。据南方日报2025年1月的报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与多位刑法学者讨论后,曾公开呼吁把缅甸电诈集团定性为恐怖组织,理由是这类团伙的行为早已超出普通诈骗。

先把结论放在前面:从现行法看,套不上。理由不在量刑轻重,而在"恐怖活动组织"的法定含义。要看清楚这一点,得先把两个罪名摆到一起。

一、诈骗罪和恐怖组织罪,差的不只是一个名字

先看电信网络诈骗该定什么罪。我国刑法里没有"电信网络诈骗罪"这个独立罪名,这类行为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处理。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诈骗罪分三档,最高一档可以判到无期徒刑。按照两高2011年的司法解释,诈骗金额"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以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

再看网友说的"恐怖组织罪"。它的全称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惩罚的不是"具体干了什么坏事",而是"组织、领导、参加了恐怖活动组织"这个行为本身,带有组织犯的属性。所以两个罪名谁重谁轻,关键不在量刑幅度,而在"恐怖活动组织"这五个字怎么认定。

二、要害在于"恐怖活动组织"怎么定义

《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给了一串定义。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换成大白话:要构成恐怖活动组织,第一步得是"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组织;而"恐怖活动"又必须具有恐怖主义性质,落脚到"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上。

办案规则里说得更清楚。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包括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以及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这些情形的指向始终是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

缺口就在这里:目的。电诈集团的第一驱动力是非法经济利益,暴力是为诈骗的实施和收益攫取服务的,不是为了实现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

三、放到缅北电诈这件事里,法律上怎么算

从现有公开信息看,缅北、妙瓦底一带的电诈园区确实呈现组织化、暴力化的特征:有层级分工,有武装看守,对逃跑者动辄施暴。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早已不是一个"诈骗"能装下的。

但行为凶残,不等于构成恐怖组织罪。这要分两层看。

第一层,园区里的打手草菅人命,杀人伤人、限制人身自由,这些行为在刑法上都是独立的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一个都跑不掉。该数罪并罚的,依法数罪并罚,不会因为没套上"恐怖组织罪"就被轻纵。

第二层,也是更关键的一层:这些暴力手段与恐怖活动确有相似之处,但手段像,不等于性质相同。恐怖主义有一个很本质的特征——它往往带有政治目的。 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恐怖组织,不能只看它下手有多狠,还要看它为什么这么做。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诈骗罪本身就不轻。 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中,黄某等3人在柬埔寨组建"杀猪盘"诈骗集团,骗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计1亿余元,被认定为诈骗集团首要分子,以诈骗罪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24日发布)。

争议点在哪里?有专家主张,国际上也存在不以政治目的为特征、而以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为特征的恐怖组织,加上《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有"其他恐怖活动"的兜底项,可以据以定性。从法律角度分析,我的倾向是:兜底条款不能架空"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这一要件,"恐怖活动组织"必须是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把主要追逐经济利益的电诈集团纳入进来,会突破现有构成要件。何况,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认定有专门程序,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公告,不是办案中随手可以贴上的标签。

要说明的是,不主张套用恐怖组织罪,不是给电诈团伙开脱。定性之争不影响对其依法从重惩处,只是打击的"工具箱"不同。

四、罪名为什么不能靠"感觉"来定

绕到这里,就碰到全篇最关键的一条原则——《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换成大白话:一个行为定什么罪、判多重的刑,只能由事先明文规定的法律说了算,不能因为大家觉得"该重判",就临时换个更重的罪名。

网友的朴素情感可以理解:危害越大,越想重判。但法律的逻辑是反过来的——先把行为的性质、目的、手段逐一对应到法条,够得上哪个罪的构成要件,就定哪个罪。愤怒不是构成要件,民意也不是法条。

罪刑法定看似在约束司法机关,其实保护的是每一个人。 如果今天可以凭"感觉危害大"给某个团伙安上更重的罪名,那么明天,这条"凭感觉"的标准就可能落到任何一个普通人头上。这正是这件事和普通人的连接点:我们争的是罪名,实际关心的是定罪的标准由谁定、怎么定。

缅北电诈能不能定成恐怖组织罪?就现有公开信息和现行法规定来看,很难。它的凶残,应当也正在通过诈骗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被依法从重追究;而"恐怖组织罪"卡在"以实现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这个要件上,不是靠民意就能绕过去的。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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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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