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2026年10月17日报道,《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报道同时提到,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人问我:这是新规吗?以前签的承诺书,是不是从11月1日起才算作废?
不是。社保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协商的福利,那张纸从签下去那天起就没有效力。11月1日改变的,是不缴社保被查出来以后罚多重。
一、先把这条"新规"说准:11月1日施行的不是"无效",是罚款标准
这次施行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0号公告发布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它把社保费违法行为写进第30项,归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与欠税同一类裁量。在此之前各地尺度不一,同样的欠缴,有的地方罚一倍,有的地方罚两倍。
它解决的是由谁来罚、按什么标准罚,不是放弃社保算不算数。后者早有定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则把"约定或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定无效"直接写成了裁判规则。
你几年前签的那份承诺书,不是等到今年11月1日才失效,是自始无效。
二、社保是法定义务,一纸承诺排除不掉
法律为什么不允许"自愿"?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登记,经办机构照样核定应缴数额。这是给企业设的义务,员工说一句"不用办"免不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道理不难理解。社保基金是公共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钱进去是全社会共担风险,私下签一份协议,没法把它"私了"掉。法院在裁判理由里说得更直接:劳动者受自身条件、谈判能力所限,议价地位偏弱,放弃社保未必出于真实自愿,往往只是为了拿到这份工作。承诺书签得再自愿,也排除不了缴费义务。
认定无效之后,有三件事跟着来。
一是约定无效,劳动关系照旧,该缴的还得缴。
二是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企业补缴后,可以要求员工返还此前以"社保补贴"名义发放的钱。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写明了这项权利,但前提是企业已经实际补缴。只发过补贴、没补缴的,法院不支持返还请求。
三、放到这件事里看,企业的成本远不止补缴
11月1日之后,欠缴社保第一次有了全国统一的罚款尺子。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天万分之五,一年下来约合欠缴额的百分之十八。
裁量基准把罚款分了三档:欠缴不满50万元的,罚一倍;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比30%以上,或者50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满30%的,罚一倍以上二倍以下;500万元以上且占比30%以上的,罚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央视报道举的例子是,一家企业欠缴600万元、占应缴总额35%,落在最高档,罚款最高1800万元,滞纳金另计。
还有两笔账容易漏。
一笔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笔钱不在罚款之内,是单独一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一项一项自付。
一笔是经济补偿。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6-07-2-490-001)就是如此。员工入职时签了一份《声明》,自愿不参保,社保费随补助发放;一个月后他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并申请仲裁,仲裁只支持了工资,一审维持,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9.63元,再审审查驳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3111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民申2181号民事裁定〕。那份《声明》没有替公司挡掉任何责任。
从公开报道看,税务部门本轮推进以约谈整改、分类处置为主,并未开展集中清缴,涉及职工投诉举报的个案仍会依法处理。这不等于此前的事一笔勾销。
四、给劳动者的提醒:那几百块补贴,买不到你未来要用的东西
对企业的建议只有一句:不再让员工签放弃社保的文件,已经签过的,尽快补缴。这类文件不但无效,还是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现成证据。
劳动者的账,得自己算。那几百块补贴,换走的是你自己未来的保障。
养老看的是累计缴费年限,断一年少一年,直接影响退休时能不能按月领钱;医保断缴,多数地方次月起就不能报销,重新参保还有等待期;工伤保险缺失,出了事只能一笔一笔跟企业打官司要;失业金、生育待遇同样以参保缴费为前提。眼前多拿的钱是确定的,损失是不确定的,但不确定不等于不会发生。
真遇上这种情况,按三步走。
第一,固定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都留着,重点记两件事:实际工资多少,社保缴费基数多少,中间差多少;工资里有没有一笔叫"社保补贴"的钱。
第二,书面要求补缴。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按实际工资核定基数补缴。口头沟通很难举证,书面才有记录。
第三,投诉举报。协商不成的,向社保费征收机构也就是税务部门,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补缴本身属于征收机构的职责,通常不走劳动仲裁;如果同时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那要申请仲裁,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社保这件事,法律的态度几十年没变:是义务,不是选项。11月1日之后变的,只是不履行它的代价——更统一,也更确定。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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