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他要买葱、姜和蔬菜。从单位到住处的沿途有三家超市,都不卖菜,他只能绕道去正东方向的B村集市,那里定期开市。买完之后,他沿原路返回,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是这次绕行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家属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绕道赶集是为了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绕行距离较短、耗时有限,全程仍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符合"上下班途中"的三项要件,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实并不复杂,为什么行政机关和法院得出两种结论?因为它碰到了工伤认定里最容易被误读的一个词——"上下班途中"。
一、"上下班途中"不是一条直线,法律看三个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成日常话说,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只要不是你的主要责任,就算工伤。
但"上下班途中"指哪一段路,条例本身没有细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给出的口径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又列了四种情形: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前两种讲去哪儿,后两种讲顺路干了什么。合起来是三项:目的、时间、路线。三项同时具备,才叫"上下班途中"。
二、买菜、接孩子、取快递,哪一种能过关
第三种情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它不是法官自由裁量,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认可。下班路上买菜,法律上本就应该纳进来。
边界在"日常所需"四个字。上海有一起案件可作对照:一名销售岗职工下班打卡后先去健身房锻炼约一小时,再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请(二审案号(2023)沪01行终21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15)。该案裁判要旨是,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规范把握,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
两案差别在哪?买菜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必需,健身是个人选择的形象管理,前者属于日常所需,后者不属于;集市采购耗时有限,健身一小时已经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顺路办事在法律容忍的范围内;办完自己的事再慢慢回家,就未必还算下班途中。
三、人社部门的问题,是把"合理"读成了"最优"
从公开报道看,人社部门不予认定的理由集中在"绕行"二字:不是最短的那条路,就不算上下班途中。这实际上把"合理路线"等同于"唯一最短路线",难以成立。法律要的是"合理",不是"最优"。 住处附近买不到菜,绕道去集市是唯一可行选择,这条路线就属于合理;若为买菜多绕几十公里、耗上几个小时,才可能被认定超出合理范围。
立场差异也是原因。从实践看,人社部门管着工伤基金,审核时倾向从严,怕支出扩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看重条款的保障功能。两套立场不同,结论就容易出现分歧,这类争议常从复议走到一审、二审,原因也在这里。
本案判决的具体理由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以下分析基于公开报道所载事实。
四、还有一道绕不开的关口:谁负主要责任
即便"上下班途中"成立,还有第二个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基本取决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交警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这一关就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认定书因此是决定性证据,人社部门一般不能绕开它自行另作判断。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或者只写"责任无法认定"。这时不要放弃。社保部门对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负有调查核实义务,其无法证明职工负主要责任,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五、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该做哪三件事
对劳动者和家属,三件。
第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取得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没有这份文书,后面的程序往往走不下去。
第二,盯住时间。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这一年不能拖,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申请被驳回不等于结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企业方,两点。一是别把"绕道"直接当成拒绝的理由,判断标准是目的、时间、路线三项,不是路线是否最短;二是不论最终是否认定工伤,30日内提出申请是法定义务,拖延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法律护住的,是回家路上顺带安顿生活的那一段
"上下班途中"保护的从来不是一条最直的路线,而是一个人下班回家、顺带把生活安顿好的那段路。目的、时间、路线三项,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这趟路,是不是回家路上绕的一小段。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