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冷门问题。在法答网上,它被反复提出,各地法院的判法也不完全一致:有家属拿到上百万元,也有家属只拿到几万元丧葬费。差别就在规则怎么理解。

一、坐牢"抵"的是什么账

先说清一个没有争议的道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笔账。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判刑是国家对犯罪的惩罚,赔偿是侵权人对被害人一方的填补,二者并行,不能互相替代。《民法典》第1179条进一步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单看民法典,答案似乎很清楚。

麻烦出在刑事程序这一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2021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把边界划得更细:第192条规定,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赔偿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条文中没有出现"死亡赔偿金"四个字。第175条第2款还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有人据此认为,死亡赔偿金早被挡在刑事赔偿之外;也有人反驳,第192条只说"丧葬费等费用",一个"等"字留了空间,民法典也并未因此失效。分歧由此而来。

二、三种观点,各有各的理

把实务和学理的分歧归拢起来,大致是三种立场。

第一种,不支持。理由是:刑诉法解释是现行有效规则,在死亡赔偿金被当作精神损失对待的思路下,第175条第2款正好构成排斥依据;被告人被判刑,惩罚本身已带有抚慰功能,再判高额赔偿有失平衡。该解释第200条还明确,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同样按第19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判决——换条路走,绕不开这个范围。

第二种,应当支持。理由是: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定位为死者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属于财产性赔偿,不是精神抚慰;民法典把它列为法定赔偿项目,程序性规范不应削减民事实体权利。华东师范大学聂友伦副教授在《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撰文指出,现行规则下,只要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害人无论附带诉讼还是单独起诉,可获赔偿的范围都受限制,这与民法典的全面赔偿原则存在规范矛盾。

第三种,区别对待。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按交通事故规则赔,死亡赔偿金照付;其他犯罪,比如口角推搡中致人倒地身亡,原则上只赔丧葬费等直接损失。依据是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3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死亡赔偿金,本来就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定项目。

三、判决书里的真实答案

观点是否站得住,最终要看判决。三个真实案件,结果并不一样。

先看"不支持"的一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如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入库编号2023-03-1-178-001,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2022)新310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如某某在KTV冲突中踢了被害人一脚,对方倒地身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部分只判赔丧葬费48374.5元,其余赔偿请求被驳回。

再看"支持"的一端。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江苏法院网2022年发布):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交警部门按机动车定性)与行人相撞,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害人的继承人另行起诉索赔110余万元,法院判决赔偿105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00万余元。被告人已经服刑,死亡赔偿金照样判了。

还有一个更值得琢磨的案件(澎湃新闻2023年报道):刘某驾驶货车在耕地里倒车,将正在干活的徐某碾压致死,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家属起诉后,法院仍支持了死亡赔偿金,并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法院的逻辑是:刘某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但他毕竟是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赔偿仍应按交通事故规则处理。换句话说,实务中的关键变量不是罪名,而是行为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也印证了这一思路。法研〔2014〕30号答复明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被告人是否投保交强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范围。

四、综合来看:底线、边界与例外

把规则串起来,可以分成三层看。

第一层是底线:判刑不免除赔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这是民法典第187条确立的原则,没有人真正反对。

第二层是边界:在刑事程序里,赔偿范围确有限制。按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200条,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起诉,判决原则上限于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一般不在判赔之列。这与民法典第1179条之间的落差,正是学界批评的焦点。2026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就刑民程序衔接作了系统规定,但对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未作改变。

第三层是例外,也是实务中最要紧的部分。其一,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交通事故规则赔偿;其二,双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上述限制——第192条第4款把这块空间明确留给了当事人。

回到开头的问题:被告人被判刑,家属仍然有权主张民事赔偿,坐牢不抵赔偿;但死亡赔偿金能不能拿到,要看案件走的是哪条路。从现行规定与主流实务观点看,机动车肇事被判刑的,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其他过失犯罪,除非双方调解和解,判决中一般难以支持,救济主要依靠丧葬费等直接损失和被告人的主动赔偿。

给家属一句实在的提醒:刑事程序中不要轻易放弃调解和解,谈成的数额不受"物质损失"限制;机动车事故的,记得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交强险先行赔付。

规则仍在演变,"同案不同赔"的讨论也没有终结。在规则修改之前,看清这条边界,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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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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