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了三个月,才知道屋里出过事
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8月发布的案例:2025年5月,程某通过中介租下孙某的一套房子,签了《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程某付了押金和3个月租金,住了进去。
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确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孙某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搬家费。判决已生效。
砖没少一块,门没坏一把,租客为什么能退租、还能要钱?这条规则,很多房东和租客其实都说不清楚。
二、"凶宅"不是法律概念,但房东有义务告诉你
先说清楚一点:"凶宅"这个词,法律里找不到。
司法实践中,它通常指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这类房子的使用功能并没有受影响——民法典第708条要求出租人交付并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屋内出过事,照样能做饭、洗澡、睡觉。
那法院为什么还支持退租?因为房子的价值不止是钢筋水泥。这起案件里,法院说理很直白: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和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按民间习俗,"趋吉避凶"是长期形成的心理,屋内出过非正常死亡,直接影响承租意愿,也会让房子贬值。
所以,出租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这不是房东想不想说的问题,而是必须说的问题。
这个态度不止山西一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两起广东司法拍卖案里,一套房曾发生故意杀人案,另一套房曾有人坠楼身亡,法院都以拍卖时未披露这一信息为由,撤销了拍卖(入库编号2025-17-5-202-005、2025-17-5-202-003)。拍卖与租赁是两种法律关系,但裁判逻辑一致:这类信息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隐瞒到什么程度,租客可以走人、要钱
本案法院走的路径是根本违约。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翻译过来:租房图的是安生居住,房东隐瞒了足以影响你是否签约的重大事实,这个目的落了空,你就有权解约走人。
司法实践中还有另一条路: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按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决定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两条路的区别在证据门槛,共同点是:谎言换来的合同,法律给不知情的一方留了退出的出口。
解除之后能拿到什么?民法典第566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判了三样: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赔偿搬家费。从司法实践看,法院支持的多是这类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门槛较高,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四、边界也要说清楚:正常身故不算"凶宅"
法律画的线在"非正常死亡"上。
贵州省息烽县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买方签约前反复询问房子"干不干净",卖方一口咬定干净;成交后买方才从邻居处得知,卖方的老父亲此前在屋里因病去世,于是要求退房。法院认为,买方问"干净",通常指向是否出过非正常死亡;老人74岁在屋内因病去世,属于自然死亡,这类房屋一般不认定为"凶宅",卖方不构成欺诈,驳回了买方的诉请。买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中国普法2025年8月报道)。
界线再往里一步就不一样了:如果对方被明确问到"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吗",一口咬定"没有",而实际出过,那就不只是未告知,而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构成欺诈,合同可以撤销。
五、真遇上了,按这三步走
第一,签约前先问,白纸黑字。看房时直接问一句:"这房子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吗?"最好让房东或中介书面确认,或者写进合同。有这一条,日后举证会轻松得多。
第二,发现之后,先固定证据,再谈退租。邻居证言、报警记录、物业和社区登记、与房东中介的聊天记录,都要留好;别什么都不留就搬走。这起案件里,法院正是经过调查核实才确认了事实。
第三,谈不拢就起诉,诉请写清楚。可以先请社区或调解组织介入;不成,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和未使用期间的租金、赔偿搬家费等损失。通过中介租房、中介也知情不报的,民法典第962条写得很重:中介不但拿不到报酬,还要赔偿你的损失。
对房东来说,这笔账也不难算:如实告知,可能少租一段时间;隐瞒不说,赔的是押金、租金加搬家费,还要背一个生效判决。
房子死过人,法律不管风水,管的是知情权。房东可以诚实地说"这房便宜,因为出过事",但不能指望用沉默把人留在这份合同里。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注我,学会用法律的思维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