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月5万多个"空号",怪在哪

据看看新闻 Knews 报道(腾讯新闻2026年10月16日转载),今年9月,上海某知名餐饮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报案,称旗下30余家门店近一个月共出现5万多个排队"空号"。警方侦查发现,二手平台上一批卖家账号以15元左右单价售卖该门店排队号,话术高度雷同,指向同一人。9月29日,嫌疑人雷某被抓获。他交代,自2026年8月起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店取号系统,非法获取5万余个号源在网上售卖,获利1万余元。目前雷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侦办。

媒体标题写的是"AI 抢号",警方披露的表述是"利用技术手段破解取号系统"。是否真用了人工智能模型,公开信息没说。用脚本还是用模型,法律评价的落点一样。

代排队、帮人跑腿,长期存在于劳务市场,法律并不当然禁止。变的是手段:不用腿排,用程序抢。排队不违法,用程序绕开平台的技术措施去抢号,才可能构成犯罪。差别就在这一步。

二、法律拦的不是排队,是绕过技术措施那一步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一款选择性罪名,全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种行为共用一个法定刑。

这条保护的不是排队秩序,是系统的安全边界。正常打开 App 点"取号",走的是平台允许的通道;写程序破解接口、绕过验证码和设备识别,等于绕开了平台设的门。

"侵入"怎么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第(一)项界定"专门用于侵入的程序、工具"时给了实质标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数据功能的。反过来看,判断是否"侵入",就看两点:有没有突破技术措施,有没有超出授权范围。

警方目前按"非法控制"立案。同一款里,"获取数据"与"非法控制"是两种行为方式。雷某属于哪一种,取决于侦查查明的技术细节:若只是脚本高频调用取号接口、批量拿到号源,更贴近"获取数据";若破解后能进入后台、自行生成或转移号源,才更接近"控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5号认定的是:通过植入木马获取服务器控制权限,再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属于以"其他技术手段"实施非法控制。按这个标准,"取得控制权限"是关键。就公开信息看,本案更像前一种。这不影响量刑档位,因为同款同刑,但影响指控的准确性,后续不排除调整。

三、5万多个号,在量刑上不如那1万多元重要

很多人以为"5万多个号"是本案分量最重的一笔。法律上看,未必。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把"情节严重"落到几个可量化标准: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餐厅排队号不是身份认证信息,"5万多个号"在这套标准里找不到对应的数量档位。

真正决定量刑档次的,是钱。雷某获利1万余元,刚过5000元的入罪线,距2.5万元的"特别严重"线还有距离。另一头是餐厅的经济损失:若被认定的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才可能进入第二档。这里有个解释上的难点——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把"经济损失"限定为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支出的必要费用。餐厅因座位空置少做的营业额,严格说属于间接损失,能否计入存在争议,实践中一般不作为该罪的数额依据。

数字本身也值得看一眼。按报道的15元单价推算,5万余个号源的销售额远不止1万余元,说明大部分号源并没有卖出去,而是占在系统里空转。号源数量说明的是行为规模和资源浪费程度,不等于危害结果。两个数字的口径也不完全一样:5万多个是门店统计的"空号",5万余个是雷某供述的获取数量,未必一一对应。

四、诈骗罪用不上,账却没有算完

有人提出,倒卖号源收费,能不能再定一个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要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买家花15元,拿到的是真实可用的号,他要的"不排队"实现了,交易目的达到,既没有错误认识,也谈不上财产损失。除非收钱不给号、给的是废号,才可能落入诈骗。警方通报的罪名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开信息里没有诈骗的立案表述,这个选择在法理上站得住。

平台这一头要分两层看。风控被攻破不是责任本身,过错才是。《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如果异常取号持续一个月、波及30余家门店,平台收到反馈后仍不处置,按该法第六十一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消费者也可能产生合同或侵权责任。这与雷某的刑事责任是两条线,不能相互替代。

餐厅的损失怎么追?两条路。一条在刑事程序内:《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问题是雷某只获利1万余元,能追缴的钱和餐厅的真实损失不在一个量级。另一条是另行起诉。难点在举证:要证明空号与营业额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具体金额,间接损失的门槛很高。相对容易主张的是为排查、修复系统支出的费用,这属于直接损失,票据齐全就能算。

给企业一句实在话:异常流量出现后,先把请求频次、IP、设备指纹、号源流向这些日志固定下来,报案和索赔都靠它;损失台账把可量化的直接支出和难以量化的营业损失分开列,别混成一个数。

还有一类人比雷某更该看这篇文章:写脚本、卖工具的技术人员。《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而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按第二款处罚。你交付的是"针对某平台风控定制的抢号脚本",还是"通用自动化测试工具",差别可能就在有没有针对特定平台的安全措施做破解。三个自查:程序有没有绕过验证码、设备指纹、频率限制;操作有没有超出普通用户的授权范围;有没有靠它收费。

排队不违法,代排队也是正当劳务。法律在这里划的线只有一条:不能把平台设的门拆掉。技术能做成的事很多,能不能做,看的是授权边界在哪。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具体定性应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具体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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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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