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出借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注: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及联系方式;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联系方式。)
鉴于:
1.借款人因____________经营/消费需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
2.出借人拥有合法自有资金,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出借款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注:出借人应以自有资金出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借的,借贷合同无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借款本金":指出借人依本合同实际向借款人发放的款项金额,以放款凭证载明并经借款人确认的金额为准。
1.2 "放款日":指出借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之日。
1.3 "一年期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4 本合同所称"日",除特别注明外均指日历日。
第二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2.1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2.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限合法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用途)。
2.3 借款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赌博、放贷、炒房、证券期货投机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领域。
2.4 出借人有权随时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及出借人书面要求后5日内,提供借款使用的凭证、账目、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及出借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擅自改变资金流向,或拒绝、阻碍出借人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款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借款期限
3.1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放款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
3.2 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分期放款的,分别自各笔款项实际放款之日起算。
第四条 利率与利息
4.1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即年利率____%),自实际放款日起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4.2 双方确认: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____%;本合同约定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四倍上限约为____%),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注: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建议按不超过该上限约定利率,避免条款被部分认定无效。)
4.3 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还款当日照常计息。
第五条 放款条件与方式
5.1 借款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出借人方予放款:
(1)本合同已生效,且担保人已签署担保文件、担保手续已办妥;
(2)借款人已提供身份证明、经营或消费用途证明等资料且真实有效;
(3)截至放款日,借款人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含涉诉、失信、经营恶化等)。
5.2 放款方式:出借人将借款一次性/分____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5.3 借款人变更收款账户的,须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借人并经确认,否则出借人向原账户划款视为已履行放款义务。
第六条 还款方式与顺序
6.1 借款人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还本付息:
(1)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结清利息;
(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____日前支付当月利息;
(3)分期还本付息:自放款日起每月____日偿还本息人民币________元。
6.2 借款人的还款依次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或逾期利息、利息、本金。
6.3 借款人应将还款划入出借人指定账户;账户变更须书面通知并经确认。
第七条 提前到期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不少于____日)一次性清偿全部本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达____期或逾期达____日的;
(2)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3)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4)借款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发生重大经营恶化情形的;
(5)担保物毁损、灭失、被查封,或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未按要求补充担保的;
(6)借款人拒绝、阻碍出借人依第2.4款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未按第9.3款履行信息披露与财务资料提供义务的;
(7)借款人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进行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提供担保或承担重大债务的。
7.2 提前到期的通知到达借款人时,借款期限届满,自次日起按第八条约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八条 逾期利息与违约责任
8.1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就逾期本金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就该欠付利息按同一标准计收复利。
8.2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另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为避免争议,本条第8.1款、第8.2款项下的逾期利息、复利与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按实际逾期期间计算的数额,超出部分出借人不再主张。
8.3 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全额承担;该等费用系借款人违约致出借人产生的实际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另行主张,不计入第8.2款的利率上限。
8.4 (注:本条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与实现债权费用构成三层叠加主张。其中逾期利息、复利与违约金合计,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限,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得通过名目拆分、期限缩短等方式变相突破;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项下的损失赔偿,可另行主张,但应保留费用实际发生的凭证,避免被整体认定为变相利息。)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在满足放款条件后依约获得借款。
9.2 借款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如实提供资料,配合出借人对借款用途的合理监督。
9.3 借款人应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其资信与经营状况:发生住所、联系方式、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变更,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被执行、失信记录、行政处罚,或发生停业、歇业、解散、被申请破产等情形的,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出借人;借款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出借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第十条 出借人权利义务
10.1 出借人应在放款条件成就后____日内发放借款;无正当理由迟延放款的,按迟延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10.2 出借人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在借款人违约时依约主张提前到期、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0.3 出借人对知悉的借款人个人信息、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监管机关要求除外。
第十一条 担保条款
11.1 为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与抵押并用时,出借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的实现顺序与方式,并可同时或分别向借款人与担保人主张权利:
(1)保证:由保证人____________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名下____________(不动产等)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质押:以____________出质,交付权利凭证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
11.2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配合完成保证合同签署、抵押登记、质押物交付与出质登记等全部担保手续,并承担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险、公证费用。全部担保手续办妥并经出借人书面确认前,出借人无放款义务,由此产生的放款迟延不构成出借人违约。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权利义务转让
12.1 本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延长借款期限、变更利率的,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12.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12.3 出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向债权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三条 解除与终止
1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 借款人发生第七条第7.1款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13.3 借款人按期清偿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本合同终止;出借人应配合办理担保解除、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金额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4.2 法律法规、监管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或为实现债权、行使担保权利必须披露的,不视为违约。
14.3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可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5.2 不可抗力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但可相应顺延还款期限;出借人应就顺延与借款人另行确认。
15.3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16.1 双方确认以本合同首部载明的住所、联系方式及下列电子渠道为有效送达渠道:出借人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16.2 通知自专人送达签收之日、邮寄交邮后第3日(拒收、退回或无人签收的,退回之日或交邮后第3日视为送达)、短信或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本条第16.1款确认的住所、联系方式及电子渠道,同时作为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借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或拒收,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视为已送达。
16.3 一方变更住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渠道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甲方(出借人)住所地。出借人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显著降低出借人异地诉讼与债权执行的成本。)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自双方(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____份,出借人执____份,借款人执____份,担保人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借据及放款凭证格式》;附件二《担保合同》;附件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如有)。
18.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出借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如有)(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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