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借款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注: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及联系方式;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联系方式。)

鉴于:

1.借款人因____________经营/消费需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

2.出借人确认其出借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注:出借资金须为出借人自有合法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等情形将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注意甄别。)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借款本金":指出借人依本合同实际向借款人发放的款项金额,以放款凭证载明并经借款人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约定金额与实际放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金额为本金。

1.2 "放款日":指出借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之日。

1.3 "一年期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4 本合同所称"日",除特别注明外均指日历日。

第二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2.1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2.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合法生产经营/个人消费)。

2.3 出借人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评估费、担保费、账户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出借人预先扣除的,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按该实际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出借人已收取的上述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抵作本金。出借人应于放款前向借款人书面披露全部费用构成与计息方式,未披露的费用借款人有权拒付。

2.4 (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不得以"砍头息"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利率。借款人应核对到账金额与合同本金是否一致,并保留转账凭证。)

第三条 借款期限

3.1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放款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

3.2 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分期放款的,分别自各笔款项实际放款之日起算。

第四条 利率与利息

4.1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即年利率____%),自实际放款日起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4.2 双方确认: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____%;本合同约定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四倍上限约为____%)。超出该上限约定利率的,超出部分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要求返还已多付部分。

4.3 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还款当日不计息;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4.4 出借人应在每期计息后向借款人提供利息计算明细;借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出借人提供本息结算清单。

4.5 (注:利率、计息规则应以明示数字写定,避免"利随本清""面议"等模糊表述;利息明细是核对本息的重要凭据。)

第五条 放款条件与方式

5.1 出借人应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____日内放款:

(1)本合同已生效,担保手续(如有)已办妥;

(2)借款人已如实提供身份资料及借款用途资料;

(3)双方已共同完成本息计算表确认。

5.2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第5.1款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放款的,每迟延一日按未放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的,借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借人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借款人为接受该笔借款支出的费用及转向第三方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差额)。出借人以任何理由减少放款金额的,视为未足额放款。

5.3 放款方式:出借人将借款从本人/本机构账户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5.4 出借人应保留放款凭证并向借款人出具借据确认;放款凭证与借据为本金认定的依据。

第六条 还款方式与对账

6.1 借款人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还本付息:

(1)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结清利息;

(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____日前支付当月利息;

(3)分期还本付息:自放款日起每月____日偿还本息人民币________元。

6.2 每期还款后____日内,出借人应向借款人出具还款确认或对账记录,载明还款日期、金额及抵充的本金、利息数额。

6.3 借款人清偿全部本金、利息及应负担的费用后3日内,出借人应向借款人出具书面结清证明,并在10日内配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注销质押登记、返还权证及担保物等全部手续;出借人逾期不配合的,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借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出具结清证明与办理上述手续,不得以借款人另行支付费用为前提。

6.4 借款人还款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无需征得出借人同意,亦不受本合同第6.1款约定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的限制,仅需提前3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出借人;出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提前还款或附加其他条件。

7.2 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出借人不得收取任何提前还款补偿金、手续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出借人已收取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抵作本金。

7.3 借款提前清偿的,担保责任相应消灭,出借人应在____日内配合解除担保登记并返还担保物及权证。

7.4 (注: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前还款自由是借款人的核心权益,应避免约定"提前还款须支付高额违约金"类条款,此类条款加重借款人负担且缺乏对价,易被认定为无效。)

第八条 逾期利息与违约责任

8.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就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折算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8.2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复利及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按实际逾期期间计算的数额;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合计,不超过未偿还本金的5%,超出部分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8.3 出借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恐吓、骚扰、侮辱、诽谤、非法拘禁、侵入住宅、张贴或公开披露借款人负债信息,以及向与债权无关的第三人(含借款人亲友、同事、工作单位)拨打催收电话、发送催收信息等方式主张债权,亦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进行催收。出借人违反本款约定的,借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拒付全部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并要求出借人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借款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8.4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含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应收账款未及时回收、银行放款延迟)短期逾期不超过15日且已书面说明情况的,不视为根本违约,出借人应给予合理宽限;宽限期内不计收违约金,逾期利息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在放款条件成就后依约足额获得借款,有权要求出借人提供本息结算清单与结清证明。

9.2 借款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如实提供资料。

9.3 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本合同约定以及法定上限范围的任何利息、费用;已多付部分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或抵作后续本金。

第十条 出借人权利义务

10.1 出借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回本金、利息及不超过约定上限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10.2 出借人应在放款条件成就后按期放款;应按期出具对账记录、结清证明并配合解除担保手续。

10.3 出借人不得收取本合同未约定的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借款人另行签署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担保条款

11.1 为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种担保方式(可多选):

(1)保证:由保证人____________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名下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质押:以____________出质,交付权利凭证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

11.2 借款人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担保责任即消灭;出借人应在____日内配合办理注销登记、返还权证。

11.3 担保物的评估费、登记费由双方按下列约定承担:____________;未约定的,由出借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权利义务转让

12.1 本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出借人不得单方提高利率、增加收费项目或缩短借款期限。

12.2 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出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亦不得以该债权对外提供担保;经借款人同意转让的,出借人应确保受让人继受本合同项下出借人的全部义务,并书面通知借款人。出借人违反本款转让债权的,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赔偿借款人因此增加的履行费用与损失;借款人有权以本合同项下对出借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

12.3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解除与终止

1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出借人解除本合同:

(1)出借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放款,经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放款的;

(2)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费用或收取合同外费用的;

(3)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签署显失公平文件或采取非法催收手段的;

(4)出借人违反第8.3款约定采取非法催收方式,或违反第14.2款向与债权无关的第三人披露借款人负债信息的。

13.3 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及应负费用后,本合同终止;出借人应出具结清证明并配合解除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金额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个人信息、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另有规定或司法、监管机关要求除外。

14.2 出借人不得向与债权无关的第三人(含借款人亲友、工作单位)披露、宣扬借款人负债信息;违反本款造成借款人名誉、信用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3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5.2 不可抗力致借款人在合理期间内无法还款的,还款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不计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15.3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

16.1 双方确认以本合同首部载明的住所、联系方式及下列电子渠道为有效送达渠道:出借人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16.2 通知自专人送达签收之日、邮寄交邮后第____日(拒收或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短信或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

16.3 一方变更住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渠道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乙方(借款人)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显著降低借款人异地应诉与举证的成本。)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自双方(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____份,出借人执____份,借款人执____份,担保人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借据及放款凭证》;附件二《本息计算表》;附件三《担保合同》(如有)。

18.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出借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如有)(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本人(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与融资借款人立场版李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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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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