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注:为便于陈述,本合同将承包人列为前署方;签署时按实际身份填列。)

第一条 工程概况与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

1.2 承包范围:以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及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清单外的工程内容不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另行计价。

1.3 承包人应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发包人已确认承包人资质及施工能力,并已向承包人如实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勘察等资料。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完成报批报建配合手续后____日内发出开工通知。

2.2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自开工通知载明之日起算。

2.3 因发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施工场地、未完成报建手续、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未能按期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双方约定创"市优""省优"目标的,奖励办法按附件约定执行,创优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2 承包人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经设计单位确认修改后按修改后图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 合同价款与计价方式

4.1 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含税,税率____%。

4.2 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在合同工期内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但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超过投标(签约)时基准价____%的部分,双方按附件二约定调差,风险分担合理。

4.3 合同价款包含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签证、赶工、夜间施工等事项据实另行计价。

(注:固定总价合同应设置材料价格调差与工程范围边界条款,避免无限风险包干。)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

5.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____%的预付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超过预付款金额。

5.2 进度款:承包人每月____日前报送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及监理人应在收到后____日内核实确认;逾期未确认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发包人应在确认后____日内按审定产值的85%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为止。

5.3 结算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双方按第九条办理结算;发包人应在结算审定后____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____%,余____%为质量保证金。

5.4 质量保证金:按结算总额____%预留,且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届满后____日内,发包人应无息一次性退还。

5.5 发包人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利息,违约金与利息可同时主张。逾期超过____日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后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停工期间的人员窝工费、机械闲置费、周转材料摊销费、现场管理费及复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5.6 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____日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就已完工程主张工程价款、停窝工损失及已完成工作的预期利润,并依本合同第十六条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但进度款按期支付仍是最有效的资金保障,应将"逾期付款即有权停工"写实,并同时约定违约金与LPR利息并行主张。)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与索赔

6.1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标准提高),承包人应执行;变更实施前,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发出书面变更指令,承包人在____日内提交变更报价与工期分析,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实施。

6.2 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口头指令的,承包人应于____日内要求补办书面确认;未补办的,以现场记录、影像资料及监理月报为准认定。

6.3 承包人认为有权获得费用补偿或工期顺延的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应向监理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____日内提交索赔报告及证明资料;逾期未发出的,视为放弃该项索赔,但发包人已确认的事项除外。

6.4 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签证、索赔报告作出答复的,视为认可。

(注:索赔应遵循"28天时限"惯例,并留存签证单、会议纪要、影像记录与监理月报,证据链完整是索赔成功的关键;同时应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避免索赔被无限期搁置。)

第七条 工期延误与顺延

7.1 因下列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书面报告,经监理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接驳、图纸或基准资料;(2)发包人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3)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影响关键线路;(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迟延或不合格;(5)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含停工令、重大活动管制);(6)非承包人原因的检查、检验导致关键工序中断。

7.2 因发包人原因(包括未按约提供施工场地、图纸、水电接驳,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指令停工,设计变更待定,报建审批迟延)导致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下列损失:(1)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工资,按实际在场人数与工资标准计算;(2)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费或折旧费;(3)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的摊销及租赁费;(4)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及水电费;(5)已完工程的保护、维护费用;(6)复工前的检查、整改及人员机械二次进出场费用;(7)因停工导致的材料价格调整差额。上述损失按附件二标准计算,未能达成一致的,以承包人实际支出凭证及监理记录为准。连续停工超过____日或累计超过____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0.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因发包人原因顺延的工期不计入逾期天数。

7.4 发包人未按约定期限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或提供的图纸存在错、漏、碰、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需返工或待图的,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返工、拆除、二次进场、材料损耗及人员机械闲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延误或修改累计超过____日的,承包人有权就受影响部分暂停施工,并按第7.2条主张损失。

(注:承包人务必设置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并与发包人原因的顺延事由一一对应。)

第八条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8.1 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人提前____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验收;发包人或监理人未按时到场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做好记录覆盖,事后发包人不得以未共同验收为由要求剥露,但能证明承包人故意掩盖质量缺陷的除外。

8.2 监理人要求剥露复验的,复验合格的费用及工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复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超过____日的,以承包人通知载明的验收之日起算竣工日期,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9.2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不承担此后出现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法定责任除外)。

9.3 承包人于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后____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双方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未审核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报送金额付款,且不得再以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或资料不全为由核减。

9.4 发包人拖延审核超过____日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仍不审核的,承包人有权就欠付结算款主张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行使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注:承包人应把"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及审核时限写实写细,并明确视为认可后不得再行核减,这是解决结算拖延的核心武器。)

第十条 材料与设备供应

10.1 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供应】: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变相加价;发包人强行指定的,质量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价格差额由发包人补足。

10.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迟延、不合格的,相应工期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代为保管的,保管费用另行计取。

10.3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须经见证取样复检合格后使用;因发包人指定材料导致的环保、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

11.1 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投保建筑职工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发包人应按约足额及时支付。

11.2 因发包人指令错误、现场条件不符、未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人员的工伤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发包人应配合工伤认定与理赔。

第十二条 分包

12.1 承包人可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分包前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在收到备案后____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12.2 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总责;但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付款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仅负总包管理责任,总包管理费按分包工程价款的____%计取。

12.3 承包人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发包人明知或默许的指定分包、肢解发包,不免除发包人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

13.1 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3.2 质量保证金按结算总额____%预留,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____日内履行保修义务的,期满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扣留或拖延退还的,按每日____‰支付违约金。

13.3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法定保修责任依法执行,不以质保金预留为前提。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14.1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未按约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经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支付;(2)擅自使用已完工程或强行指令违规施工;(3)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4)将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4.2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按实结算,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停工、撤场、人员机械进退场、周转材料摊销等全部实际损失及已完成工作的预期利润。

14.3 发包人违约解除或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仍享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第五条第5.5款支付违约金并计付利息(按LPR计),违约金与利息可同时主张。

15.2 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按第七条第7.3款执行;因发包人原因顺延的工期不计入逾期。

15.3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差额予以赔偿;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6.2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承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审定后____日内书面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应于收到后____日内予以确认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16.3 双方确认: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及该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放弃、限制或顺位让与本条权利,此类承诺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亦不得作为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对价。

(注: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发包人资信变化,及时催告、及时行使优先权,防止超期失权。)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7.1 双方确认合同首部所列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通知及诉讼文书送达;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

17.2 通知以专人签收、邮寄(交邮后第____日)、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即时通讯方式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8.2 因不可抗力停工的,工期顺延,人员窝工与机械闲置损失按法律规定及附件二约定分担;不可抗力持续超过____日的,任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价款照常结算。

第十九条 保险

19.1 承包人办理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范围与费用承担按附件约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相应保险费用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2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确认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系法定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排除,故本条只能约定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得改为承包人住所地。承包人选择诉讼的理由是: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在建工程、账户及应收款;一审不利可上诉,避免一裁终局的风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与执行可在同一程序中衔接完成。若采用仲裁,则不受专属管辖限制,但仲裁一裁终局、费用较高、保全须经人民法院协助,承包人应结合发包人资信与争议金额权衡。)

20.3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承包人已完工程照常计量,相应款项照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21.1 (注:大型项目应使用住建部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模板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配套协议。)

2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1.3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1.4 本合同附件:附件一《工程量清单》、附件二《价格调差与停窝工损失计算约定》、附件三《施工图纸》、附件四《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二条 签署栏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承包人立场版李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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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模板为示范文本,仅供起草时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适配你的交易结构,取决于标的性质、当事人资信、履行方式、管辖法院与当地裁判口径——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直接套用本模板而产生的风险与后果,本人及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正式签署前,建议由专业律师审阅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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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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