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保证合同

(债权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当事人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送达邮箱/手机号:____________

债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注:自然人保证的,应同时登记其配偶身份信息,以便核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__(以下称"债务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

2.2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为借款本金/货款/租金/其他:____________,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

2.3 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履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实际发放金额、履行期限以借款凭证/交货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为准,债权凭证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债权凭证为准,但变更幅度超过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范围的除外。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依主合同约定、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到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无须先行处分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2 双方明确确认: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保证。甲方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得以应先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应先处分其他担保财产或应先向债务人催告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保证责任。

3.3 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属本合同保证范围,甲方不得以主合同已解除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保证责任。

(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条必须以明示文字锁定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送达费、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以及乙方在债务人破产、重整、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与参与分配所支出的费用。

4.2 主合同项下债务部分受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覆盖的,乙方仍有权就全部未受清偿债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不得以保证范围应扣除其他担保覆盖部分为由抗辩。

(注:依担保制度解释,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才相应免责;对第三人物保的放弃不影响保证责任,本条据此作了有利于债权人的表述。)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乙方就其中任一期债务主张保证责任的,其效力及于全部未清偿债务,甲方不得以其余各期保证期间已届满为由抗辩。

5.2 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提前到期通知载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3 保证期间内,乙方以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申报破产债权等任一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的,即视为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乙方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并依法中断、重新起算。

(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本条约定的三年长于法定推定期间,系双方明示合意,合法有效;若不如此明确约定,乙方主张保证责任的期间将被缩减为六个月,故本条按分期履行与提前到期分别写明起算点。)

第六条 保证人资格与意思表示承诺

6.1 甲方承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承担保证责任的资格与能力,签署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

6.2 甲方系自然人的,确认其已知悉本合同全部内容及法律后果;如以保证人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甲方的配偶已在本合同签署栏签字确认同意。

6.3 甲方系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已依其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提供保证的内部决议程序,并向乙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注: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议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债权人应核验决议并留存,属执业必查事项。)

第七条 保证人信息真实与持续告知义务

7.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隐瞒。

7.2 保证期间内,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住所地、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2)经营状况严重恶化;(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保证责任能力;(5)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6)对外提供新的担保、大额举债或处分主要资产;(7)所持股权、主要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

7.3 甲方未履行前款通知义务致使乙方债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提供担保或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

8.1 主合同项下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1)债务人未按期支付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2)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合同义务;(3)依第七条甲方应通知而未通知且乙方合理认定担保权益受损;(4)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提前到期情形。

8.2 债务提前到期或履行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同时或先后向债务人、甲方及物的担保人(如有)主张权利,主张顺序、主张份额以及是否先行处分担保财产,均由乙方单方决定,甲方不得以行使顺序、份额分配或未先行处分担保财产为由抗辩或拒绝履行。

8.3 乙方对债务人给予的宽限、展期或未及时行使其他权利,不构成对甲方保证责任的减免。

第九条 连续保证与债权凭证

9.1 保证期间内,乙方对甲方作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扣划款项、发送催告函等行为,均构成本合同项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9.2 债权凭证(含借据、放款凭证、对账单、系统电子记录)经乙方单方出具即为主债权本息的初步证明,甲方如无相反证据应予认可。

第十条 最高额保证(可选条款)

10.1 【如适用】甲方自愿为乙方与债务人在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各笔债务的履行期限、金额以债权凭证为准。

10.2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甲方不得单方通知乙方停止受让新发生债务的保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合同变更的处理

11.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减轻债务人债务的,甲方仍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就加重的部分,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但甲方已依第11.2条作出概括同意的,不受本款限制。

11.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概括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作出的展期、提前还款、调整还款计划、变更利率或计息方式、增加授信额度、以新贷偿还旧贷、追加或变更担保方式及其他变更,均无须另行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届至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但保证范围以本合同第四条及第十条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11.3 主债权转让的,保证债权一并转让,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须另行取得甲方同意。

(注:第695条下变更主合同未获保证人书面同意时加重部分免责,债权人宜在签署时预先取得保证人对展期、提额的概括性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甲方义务与责任承担

12.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应付款项;逾期支付的,乙方有权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就甲方的财产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12.2 甲方代为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不免除其对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

12.3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承诺或义务的,应按担保债权本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追偿权与代位权的限制

13.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清偿范围内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但应自行承担追偿的全部费用与风险。

13.2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外,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受让乙方对债务人的债权,乙方对债务人的从担保权利仍由乙方享有。

(注:保证人清偿后债权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对抗原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完整性,此处从债权人立场予以限定。)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手机号为有效送达信息,任何一方变更的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4.2 乙方按前述信息以专人送达、邮寄(EMS)、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通知,自交邮/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拒收、退回不影响送达效力。

14.3 前述送达地址亦适用于诉讼阶段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甲方拒收、退回或者地址变更未依约告知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15.1 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及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发生的登记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及债务人承担,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独立性与无效处理

16.1 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16.2 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甲方有过错的,仍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乙方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显著降低乙方异地应诉与执行的成本。原文本"或提交仲裁"的选择式表述已删除,仅保留诉讼一种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管辖争议。)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保证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8.2 本合同一式____份,乙方执____份,甲方执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签署栏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配偶确认(自然人保证适用):本人已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

担保债权人立场版李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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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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