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当事人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送达邮箱/手机号: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注:抵押人为公司的,抵押权人应核验其同意提供抵押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留存原件。)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__(以下称"债务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2.2 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币种:________。
2.3 债务履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实际发放金额与履行期限以债权凭证记载为准。
第三条 最高额抵押(可选条款)
3.1 【如适用】甲方自愿为乙方与债务人在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确定事由出现时,以实际发生余额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四条 抵押财产清单
4.1 抵押财产为下列不动产/动产,双方应逐项填写并共同签署《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1)不动产须载明坐落、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途、权利性质、使用期限、评估价值及现有权利负担;(2)动产须载明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现状及评估价值:
(1)不动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动产:名称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数量______,存放地点________,现状描述________,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元;
4.2 上述抵押财产评估总价值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仅为双方协商参考值,不构成对最终变价款或优先受偿范围的承诺。
4.3 抵押财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4 抵押担保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附合物、添附物、孳息与租金收益,以及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被拆迁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甲方应于前述款项到期后三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则抵押权不设立)。
5.2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双方应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登记对抗主义)。
5.3 因甲方原因迟延办理或拒绝配合办理登记的,每逾期一日按担保债权本金数额的万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亦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所需授权文件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签署并交付,代为办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登记费由甲方承担。
(注:债权人应亲自跟进登记进度并核验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原件,仅持有合同而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在法律上无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使用限制
6.1 不动产抵押的,抵押财产可不转移占有,由甲方继续使用;动产抵押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使用。
6.2 甲方应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保管、维护抵押财产,保持其价值不发生非正常减损,并按国家规定投保(乙方指定甲方为被保险人、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险种:________),保险期间不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6.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财产出租、出借给第三方超过一年期限,不得在抵押财产上再设立其他抵押权、质权或其他任何担保权利。
6.4 已出租的抵押财产,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乙方书面披露全部租约,并提交租户书面确认函,确认抵押权实现时租户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及装修补偿等权利。
第七条 抵押财产转让限制
7.1 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双方特别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赠与、出资、互换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亦不得在抵押财产上设定新的抵押、质权、租赁或其他权利负担;本款约定一并办理登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受让人具有对抗效力。
7.2 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主债务,或全额存入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在债务清偿完毕或债务人提供乙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担保前,该款项不得动用。甲方应于转让完成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交转让合同、收款凭证及过户登记文件,供乙方核验。
7.3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按担保债权本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
(注:第406条确认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当事人可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并办理登记,登记后违反约定转让的,受让人可被主张不能取得物权。)
第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补救
8.1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其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恢复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价值是否减少及减少幅度,以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准,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论后五日内书面提出并申请复评,复评期间不影响乙方行使本条权利。
8.2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按乙方指示支付至指定账户。
第九条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9.1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履行;(2)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约定且未在乙方指定期限内纠正;(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面临强制执行;(4)甲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5)甲方违反第十三条陈述与承诺,致抵押财产权属存在瑕疵或价值受重大影响;(6)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9.2 发生前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宣布全部主债务提前到期。
第十条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10.1 乙方有权与甲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折价或变卖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10.2 双方未能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甲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十日内腾空并交付抵押财产,配合评估、公告与拍卖。
10.3 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10.4 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均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财产归乙方所有;本合同不含任何流押安排(《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第十一条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11.1 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甲方应配合受让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得以未同意转让为由拒绝。
11.2 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甲方或经登记公告后,甲方即应向受让人履行配合义务。
第十二条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实现顺序
12.1 双方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保证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选择实现债权的顺序,即有权选择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同时、先后一并主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推定规则;未受清偿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其余担保人主张。
12.2 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含甲方)提供,乙方有权选择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亦有权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或分别、先后主张。选择权与主张顺序由乙方单方决定,甲方及保证人不得以行使顺序为由抗辩。
12.3 乙方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权利顺位或变更该担保的,保证人依法相应免责,乙方应在处分前评估并留存证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首句为"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即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以当事人约定优先,仅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推定,以及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可以选择的规定。本条第12.1款据此以明示约定排除该推定,第12.2款保留第三人担保情形下的选择权,二者共同实现乙方实现顺序的单方决定权。第12.3款同时提示:乙方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的,保证人在其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故处分前应评估并留存证据,以免减损担保权益。)
第十三条 甲方陈述与承诺
13.1 甲方对抵押财产享有完整、合法的处分权,抵押财产之上不存在未披露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租赁或其他权利负担(已披露的列明:________)。
13.2 甲方已就提供抵押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公司、组织适用),不存在越权担保情形。
13.3 本条陈述不真实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4.1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担保债权本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1)擅自处分抵押财产;(2)未尽保管义务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3)拒绝或迟延配合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及抵押权实现程序。
14.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5.1 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信息,变更的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5.2 专人送达以签收之日、邮寄以交邮后三日内、电子方式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拒收、退回不影响送达效力。
15.3 前述送达地址亦适用于诉讼阶段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拒收、退回或者地址变更未依约告知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费用承担
16.1 本合同项下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含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及债务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与独立性
1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17.2 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17.3 主债权无效的,抵押权不生效;甲方有过错的,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明确约定于乙方住所地,且仅约定诉讼一种方式。原告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较之原文本"人民法院亦可管辖、乙方可择一主张"的择一表述,本条以确定表述锁定唯一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法院不明确引发管辖权异议、移送与程序拖延。另需注意,抵押权实现程序属特别程序,依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属法定专属,不因本条协议管辖而改变,故本条约定的效力仅及于因本合同产生的诉讼,不包括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19.1 本合同一式____份,乙方执____份,甲方执____份,办理登记需用的份数另行提交,均具有同等效力。
19.2 抵押财产清单、评估报告、决议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 签署栏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配偶确认(自然人抵押人且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本人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抵押。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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