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中介合同
(中介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
1.1 委托人(甲方):名称: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身份证号:____;住所:____;联系人及电话:____;电子邮箱:____。
1.2 中介人(乙方):名称: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备案证号:____;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经办人及执业证号:____;联系电话:____。
1.3 甲方确认其已核对乙方主体资格与服务内容,并已知悉中介服务的性质:乙方提供的是交易机会与订约媒介服务,不对交易标的的实体质量、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作保证,亦不保证交易必然达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就下列标的提供中介服务:____(标的名称、坐落、面积、权证号或标的描述)。
2.2 服务方式为:(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乙方有权自行选择具体服务方式,并不因未采用某种方式而减免甲方的付款义务。
2.3 乙方服务内容包括:(1)向甲方提供交易机会信息;(2)带领甲方或其指定人员实地查看标的;(3)组织或参与洽谈;(4)协助拟定交易文件;(5)协助办理____手续。
2.4 甲方需乙方提供超出前款范围的服务(如代为办理贷款、代办过户、代为收付款项、提供评估或法律服务),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另行支付费用。
第三条 委托方式与独家委托
3.1 本委托为下列第____种:(1)独家委托;(2)非独家委托。
3.2 采独家委托的,在服务期限内甲方不得就同一标的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含其他中介人、亲友、关联方、员工、代理人、信托或代持安排)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亦不得通过下列方式规避本合同:(1)变更交易主体或指定第三人受让;(2)变更交易标的、分割或合并标的;(3)变更交易价格、付款方式或交付方式;(4)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或以口头方式成交;(5)以物抵债、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赠与、互换、以租代售、合作开发等方式实现交易;(6)先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再行成交;(7)其他实质上使乙方无法取得报酬的安排。
3.3 采独家委托的,乙方在独家期内不得就同一交易同时接受交易相对方的委托并收取报酬,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4 甲方违反独家委托约定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报酬总额向乙方支付报酬,并另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注:独家委托实质是排他性授权,应明确对"自行成交""通过关联方成交""变更交易结构规避"的约束,否则实践中极易被规避而无法主张。)
第四条 目标交易条件
4.1 甲方期望的交易条件为:(1)成交价格: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出售)/不高于人民币____元(购买/承租);(2)付款方式:____;(3)交付或过户时间:____;(4)其他:____。
4.2 前款价格系甲方授权乙方对外报价的依据。乙方可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与交易相对方议价;成交价低于甲方底价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确认。
4.3 甲方调整交易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前乙方已与交易相对方就原条件达成初步合意并已书面记录的,甲方不得以条件调整为由拒绝成交或拒付报酬。
第五条 服务期限与续期
5.1 中介服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5.2 期限届满前____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的,本合同自动续期____个月,续期次数不限。
5.3 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在服务期内曾以书面方式介绍的交易相对方成交的,视为乙方已完成中介服务,甲方仍应按第六条支付报酬。
(注:尾期条款(tail clause)是中介人保护自身投入的关键,应明确"曾书面介绍"的范围与认定期限,并保留介绍记录作为证据。)
第六条 服务内容与带看记录
6.1 乙方应以《看房(带看)确认单》记录每次带看,载明标的、时间、随行人员、带看人员,并由甲方或其指定人员签认。乙方另以《已介绍交易相对方名单》(附件四)逐笔登记已介绍的交易相对方及介绍时间的,经甲方签认或经乙方以书面方式送达甲方后,即作为乙方已提供交易机会的凭证。
6.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认的,乙方可采用拍照、录像、见证、公证或事后书面告知等方式固定证据,该等记录可作为乙方已提供服务的证明。
6.3 甲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乙方沟通交易事宜的记录,以及乙方留存的通话记录、带看照片、录音录像,均构成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有效证据,甲方不得以未经其签认或未加盖其公章为由否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支出的推广、广告、拍摄、渠道、交通、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第八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报酬计算
7.1 报酬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计算:(1)按成交总价款的____%计取;(2)固定金额人民币____元;(3)分段计取:____。
7.2 报酬计算基数为交易合同载明的成交总价款。下列情形,报酬按下列较高者计算,甲方不得以成交价变更、折让、抵扣、以物抵债、关联交易等方式减少报酬:(1)交易合同载明的成交价;(2)甲方与交易相对方实际支付或约定的全部对价,含装修及家具家电补偿、搬迁补偿、车位及附属设施价款、代付第三方款项、债务承担或抵销、股权或其他非货币对价;(3)成交时标的的市场评估价。
7.3 交易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或以其他非货币对价支付的,不影响报酬数额及支付时间。
(注:中介人立场应将报酬基数扩大至"全部对价",防止交易双方以"阴阳合同"、装修补偿款、以房抵债等方式压低网签价以减少中介费。)
第八条 报酬支付条件与时间
8.1 乙方促成甲方与交易相对方订立书面交易合同的,甲方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报酬。
8.2 报酬支付不以交易合同的履行、过户完成、款项付清或标的交付为前提。交易价格变更、折让、返还,或者交易合同解除、终止、被撤销、被确认无效、不再履行的,报酬数额不予调整、已付部分不予退还,甲方仍应支付未付部分。
8.3 甲方逾期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报酬及违约金。
8.4 乙方收款账户:户名____;开户银行____;账号____。
(注:报酬与"促成订约"挂钩而非与"交易完成"挂钩,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范逻辑,可避免交易双方事后解除合同使中介人失去对价。)
第九条 必要费用
9.1 乙方未促成交易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请求甲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9.2 必要费用的计算标准为下列第____种:(1)按报酬总额的____%计取;(2)每次带看人民币____元;(3)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结算,以乙方提供的凭证为准。
9.3 前款费用在本合同终止或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支付。甲方已支付报酬的,不得再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9.4 双方确认本条约定的标准系对必要费用的合理预估,甲方应按该标准支付,不得要求乙方就每笔支出的必要性逐一举证,亦不得以实际发生额低于约定标准为由要求调减。乙方仅需提供费用汇总表及相应票据总额,无需披露其商业敏感信息。
(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人立场应事先约定计算标准,避免事后就"必要"范围举证困难。)
第十条 禁止跳单
10.1 乙方依本合同向甲方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甲方利用该机会或服务,绕开乙方直接或间接(含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同事、关联公司、代理人、其他中介人)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报酬。
10.2 前款情形下,甲方还应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10.3 前两款所称订立合同,包括以租赁、借用、合作、股权投资、资产重组、以物抵债、赠与、互换等方式实现标的权利变动或使用收益转移的情形,亦包括由甲方关联方、指定第三人、代持人代为签约的情形。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推定为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甲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甲方或其关联方在服务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____个月内,与乙方曾书面介绍、带看或列入附件四名单的交易相对方成交;(2)甲方以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员工、关联公司、信托、代持人、指定第三人的名义成交;(3)甲方在乙方介绍后变更标的权利人或交易主体后成交;(4)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或交易结构与乙方介绍的情况高度吻合。
10.5 乙方主张跳单的,仅需举证证明其曾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介绍交易相对方或已取得带看记录;甲方否认的,应就成交相对方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成交标的与乙方介绍无关等事实举证。
(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中介人立场应增加"间接绕开""推定条款""维权费用承担",以提高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甲方的陈述与配合义务
11.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标的的权属状况、权利限制、面积、用途、年限、欠费、租赁、共有情况及自身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应资料。
11.2 甲方应保证其为标的的有权处分人,或已取得权利人、共有人的合法授权。因甲方无权处分、隐瞒共有权人或伪造文件导致交易无法履行的,甲方仍应支付报酬并赔偿乙方损失。
11.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看房、洽谈、签约及办理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致使交易未能达成的,视为乙方已完成居间工作,甲方应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的报告义务及边界
12.1 乙方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包括其掌握的标的权属信息、交易相对方的主体信息及其已知的权利限制情况。
12.2 乙方的报告范围以其实际知悉或经合理查询可获知的信息为限。乙方已向甲方披露信息来源及查询范围的,不视为隐瞒。
12.3 乙方不承担对标的实体质量、结构安全、环境污染、相邻关系、文物或规划限制进行专业检测的义务;上述事项应由甲方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核查。
12.4 甲方在签约前自行查看标的并作出独立判断的,不得以乙方未告知其通过自行查看即可发现的瑕疵为由主张乙方违反报告义务。
12.5 乙方履行报告义务的标准为:按行业通常做法查询、核实并向甲方转交其在合理范围内可获得的信息。乙方不承担对标的实体质量、结构安全、权属登记之外的权利负担、交易相对方资信与付款能力的实质核查、专业检测或担保责任。甲方要求乙方超出前述标准核查或检测的,应另行书面委托并另行支付费用。
(注:中介人立场应界定报告义务为"信息与形式审查义务",而非专业检测或实质担保义务,以对冲《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严格责任。)
第十三条 权属核查与责任限制
13.1 乙方应按____(不动产登记查询、权证核验、网络核验)方式对标的权属作形式核查,并将查询结果书面提供甲方。
13.2 乙方不对登记信息之外的权利负担(如未登记的租赁、借用、口头共有约定)承担责任;但乙方实际知悉且故意不告知的除外。
13.3 因登记机关信息错误、第三方提供虚假材料或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核查结论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款项代收
14.1 除甲方书面授权外,乙方不得代收定金、房款、租金或其他交易款项。
14.2 经授权代收的,乙方应在收款后____日内转交甲方或按甲方指示支付;代收期间款项不计息,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款项损失的,应予赔偿。
14.3 乙方不得将代收款项与自有资金混同,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保密与信息使用
15.1 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知悉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____年。
15.2 乙方有权在不披露甲方身份、联系方式及交易底价的前提下,将标的的基本信息用于推广、广告及向潜在交易相对方推荐。
15.3 乙方为推广标的使用甲方提供的图片、视频,不构成对甲方权利的侵害;甲方要求停止使用的,乙方应在____日内停止。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逾期支付报酬、必要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应按第八条第三款承担违约金,并赔偿乙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6.2 甲方违反第三条独家委托约定、第十条禁止跳单约定或第十一条如实说明义务的,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6.3 乙方违反第十二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已收取的应返还,并赔偿甲方直接损失;乙方赔偿责任以本合同项下已收取的报酬总额为限,乙方存在故意的除外。
16.4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乙方不承担甲方与交易相对方之间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16.5 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乙方不承担甲方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及甲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之日起____个月内书面提出索赔并说明依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权。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7.1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时乙方已促成交易合同成立的,甲方仍应支付全部报酬;乙方已提供实质服务但尚未促成的,甲方应支付第九条约定的必要费用。
17.2 甲方在乙方已介绍交易相对方并进入实质洽谈阶段后解除本合同的,还应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补偿金。
1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连续____日未提供任何服务;(2)违反第十二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擅自挪用代收款项。
17.4 本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双方完成费用结算;解除不影响保密、禁止跳单、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8.1 双方确认第一条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阶段(含诉讼、执行)的文书送达。
18.2 以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交邮后第__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即时通讯方式送达的,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
18.3 一方变更送达信息,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1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乙方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显著降低乙方异地应诉与执行的成本。)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附件一《看房(带看)确认单》格式;附件二《服务记录及沟通凭证清单》;附件三《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四《已介绍交易相对方名单》。
20.2 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民法典》中介合同章的规定;中介合同章未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0.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中介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一 看房(带看)确认单(格式)
看房(带看)确认单
委托人:____ 中介人:____ 编号:____
带看标的:____(坐落/权证号/标的名称)。带看时间: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时__分。带看人员:____(姓名、执业证号)。随行人员:____。
带看情形:□首次带看 □重复带看(第__次) □甲方自行到场
服务说明:中介人已向本人说明标的挂牌价格、权属状况查询结果、交易流程及收费项目;本人确认系由该中介人提供上述交易机会并带领查看标的。
特别提示:本确认单为中介人已履行报告订约机会及媒介服务的凭证,亦是报酬请求权的依据之一。委托人在服务期限内绕过中介人与相对方成交的,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中介人(盖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免责声明
本模板为示范文本,仅供起草时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适配你的交易结构,取决于标的性质、当事人资信、履行方式、管辖法院与当地裁判口径——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直接套用本模板而产生的风险与后果,本人及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正式签署前,建议由专业律师审阅并调整。
需要我帮你改这份合同?把交易背景和对方的修改意见发过来,我先看条款风险,再谈怎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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