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受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立场版)

(买受人立场示范文本)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共同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签约前核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与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项目、楼栋是否一致;证照与所售房屋不符的,不得签约付款。)

鉴于:出卖人依法取得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预售许可;买受人已查看项目及样板房,愿按约定条件购买。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该房屋"指第三条载明的商品房及分摊的共用面积;"交付"指该房屋具备第九条全部交付条件、经买受人查验合格并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的行为,仅交付钥匙、签署收楼文件或办理入住手续,均不构成交付。

1.2 "实测面积"指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载明的面积;本合同"日"均指日历日。

第二条 项目情况与销售依据

2.1 项目名称____,坐落____;不动产权证号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施工许可证号____,预售许可证号____。

2.2 出卖人保证证照真实有效、所售房屋在预售许可范围内;因证照缺失或超范围销售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有权解约并索赔。

第三条 房屋基本情况

3.1 该房屋位于____幢____单元____层____号房,用途____,结构____,层高____米,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套内____平方米)。

3.2 上述面积为预测面积,登记以实测为准;土地用途____,年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是否抵押:□是(抵押权人____)□否。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4.1 按第____种方式计价:按套内面积计价,单价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元;或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元。

4.2 总价含分摊共用部位价款,不含契税、登记费、专项维修资金及贷款费用;出卖人不得加收未载明的"团购费""服务费"。

第五条 面积误差处理

5.1 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同时赔偿买受人已支出的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贷款费用及装修损失。

5.2 买受人不解除的:面积增加的,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单价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该部分面积权益归买受人;面积减少的,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

5.3 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预测面积×100%。出卖人应于交付前十五日向买受人提供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及实测面积明细,未提供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且不承担逾期收房责任,交付期限相应顺延,出卖人按第十一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 按第____种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____元;分期付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____元;按揭付款签约后____日内付首付____元。

6.2 款项应付至本合同载明的监管账户;买受人依约付款后即履行义务,出卖人不得以内部审批为由否认收款。

第七条 按揭贷款办理及不能获批的处理

7.1 买受人应于签约后____日内提交真实完整的贷款资料并配合面签;出卖人应及时提供预售许可证、阶段性担保等文件。

7.2 因出卖人原因致贷款未获批或延误的,不视为买受人违约,付款期限顺延。

7.3 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贷款未获批的,应于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以现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按第八条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8.1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逾期超过六十日且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总价款的百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8.2 买受人逾期系因出卖人未协助贷款或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所致,买受人有权行使抗辩权。

第九条 交付期限与交付条件

9.1 出卖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交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并载明实测面积;(3)本项目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有效;(4)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已接通并可正常使用;(5)已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6)该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另售他人等权利限制。

9.2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出卖人以交付钥匙、签署收楼单、预交付、先收房后整改、要求买受人先行缴纳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要求买受人收房的,均不发生交付效力,保修期、物业服务费与风险负担亦不开始计算。

第十条 交付程序与查验

10.1 交付前____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查验房屋及附件三所列设备,签署《房屋交接单》。

10.2 查验发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于____日内修复;影响居住的,修复期间视为逾期交付。

10.3 买受人不得被要求以缴清费用为收房前提;出卖人以此拒交的,自约定交付日起承担逾期责任。

10.4 查验顺序为先验房、后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在查验前签署任何交接、收楼或确认无异议的文件;违反的,买受人有权拒绝签署,由此产生的交付迟延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第十一条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的责任

11.1 出卖人逾期交付的,按买受人已付价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九十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1.2 买受人解除的,出卖人应于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按已付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的,出卖人应继续履行并按日计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已付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超出部分买受人可另行主张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

12.1 经批准变更致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层高或配套设施变化的,出卖人应于变更确定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附变更图纸与审批文件;未通知的,买受人可随时主张解除合同,不受第十二条第二款期限的限制。

12.2 买受人可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选择接受变更(价款另议)或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的,出卖人应于十五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及利息,并按已付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买受人已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装修及搬迁损失。

第十三条 质量与保修

13.1 该房屋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附件三标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约并索赔。

13.2 保修期自交付起算: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防渗漏5年;供热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设备安装与装修2年。

13.3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场、七日内修复完毕;逾期未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产生的住宿、搬迁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并应按修复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违约金;影响正常居住的,修复期间按逾期交付计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装修与设备标准

14.1 装修、设备标准以附件三为准;实际交付低于该标准的,出卖人应无偿整改,无法整改的按差价双倍补偿。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与广告承诺

15.1 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样板房、售楼处公示及销售人员书面或录音承诺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允诺且影响价格的,视为合同内容,即使未载入本合同亦具约束力;出卖人不得以"仅供参考""不作为要约""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等字样排除其约束力。

15.2 配套设施标准:绿地率____,车位配比____;逾期交付按每日____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买受人可解约。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

16.1 双方应于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16.2 因出卖人原因致买受人在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已付价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与第十一条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标准一致。

16.3 逾期超过九十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及利息,并按已付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与专项维修资金

17.1 出卖人应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附件四、附件五。

17.2 前期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自交付之日起计收;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每平方米____元交存专户。

第十八条 权利瑕疵担保

18.1 出卖人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处分权,不存在查封、另售他人等权利负担。

18.2 交付前该房屋被查封、另售他人或被强制执行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已付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18.3 出卖人一房二卖、未告知抵押或查封、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所售房屋已抵押、已另售等事实,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注:前款惩罚性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主张,须以起诉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文本为准。买受人应保存宣传资料、认购书、付款凭证并查询不动产登记记录,以证明出卖人存在故意隐瞒或另售行为。)

第十九条 税费承担

19.1 契税、登记费由买受人承担;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由出卖人承担,不得以"净价交易"避税。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与政策变动

20.1 因地震、洪水、疫情管控、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的,受影响方应于障碍发生后____日内通知并提供证明,按影响程度免责。

20.2 不可抗力不免除已到期款项的支付义务;持续超过____日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与解除

21.1 出卖人应于签约后30日内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未办理或擅自注销致买受人无法办证的,按已付价款每日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22.1 双方确认首部地址、电话、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各类通知、催告、解除通知及诉讼文书送达。

22.2 专人送达以签收日为送达日,特快专递交邮后第3日视为送达;地址变更未于5日内告知的,自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2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23.4 争议期间不影响其他条款履行;出卖人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拒绝交付、拒绝办证或拒绝承担保修责任。

(注: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列举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类型,该条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条约定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乙方住所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可选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若本合同项下房屋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房屋,则应按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23.2项应改为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24.2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不得减轻出卖人法定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出卖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乙方)(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共同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楼层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修、设备标准

附件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五 临时管理规约

买卖与经销买受人立场版李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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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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